哪些行政法义务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5:59
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手法有很多种,有直接实行和直接实行,其间,代实行便是直接实行的一种,假如行政机关要代实行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被实行人承当。那么,哪些行政法职责能够适用行政强制实行中的代实行?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代实行是指职责人逾期不实行行政法职责,由别人代为实行或许托付第三人代为实行,向职责人征收代实行费用的强制实行准则。代实行首要适用于该行政法职责归于能够由别人替代实行的作为职责,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撤除等。关于不能够由别人替代的职责和不作为职责,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职责,不能适用代实行。
对代实行中三方当事人法令联系的剖析
(一)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职责人。
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职责人的行政法令联系是代实行中最中心的法令联系,有争议的是,行政机关是当然获得行政强制实行的主体资格,仍是由法令做出清晰的规则。有学者以为,行政机关作为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代实行,即为行政法令联系一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实行,这类似于“私力救助”。所谓“私力救助”,是指抵触主体或利益当事人依托自己的力气,使自己的某种权益得到完成或补偿。其实质是抵触主体一方凭借必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法,使自己权益得到强制性完成或补偿。②“制止私力救助”已深化到各国立法和实践中。自己以为,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代实行是违背“制止私力救助”这一准则的。可是行政机关与私家联系中,私家一方不实行的职责与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职责联系有实质的差异。
(二)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第三人。
实践中第三人既能够是安排或个人,也能够是行政主体。第三人的身份不同导致了其与行政强制实行机关的法令联系不同。若第三人是安排或个人,则二者之间为实行托付联系。所谓实行托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规模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安排、个人替代其施行行政强制实行的行为。③行政机关对受托人根据托付施行的强制实行负有监督职责,并对受托人施行强制实行的结果承当法令职责。若第三人是行政机关,自己以为,二者之间为实行帮忙联系。实行帮忙是指具有施行行政强制实行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实行有困难时,恳求其他机关予以帮忙的行为。④这种实行帮忙联系可发生在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也可发生在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之间。
(三)第三人与职责人。
很多学者以为,第三人与职责人之间不发生法令联系。自己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再评论。若第三人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其是实行帮忙联系,二者一起作为行政法令联系的一方当事人,那么,第三人天然与职责人发生行政法令联系。若第三人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时,二者是实行托付联系,根据合法的托付,受托人与职责人不发生实践的权利职责联系。假如其因成心或过错在托付规模外行事,或私行将托付事项转托付给其它安排或个人等,给职责人形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时,自己以为若职责人有满足的理由确定第三人的行为为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托付时,应该先由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承当职责,后由其行使追索权。反之,应由法令直接规则由形成危害者承当法令职责,行政机关不承当职责。这样的结论是出于以下考虑:首要,根据对好心职责人的维护,坚持以人为本。其次,代实行的初衷便是为进步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假如由行政机关承当受托人在托付规模外所为之法令结果,无疑加剧了行政机关的担负;最终,特别要指出的是,受托安排或个人在托付规模之外行事,在性质上应确定为民事侵权行为,给职责人形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的,应承当民事侵权职责。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代实行是指职责人逾期不实行行政法职责,由别人代为实行或许托付第三人代为实行,向职责人征收代实行费用的强制实行准则。代实行首要适用于该行政法职责归于能够由别人替代实行的作为职责,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撤除等。关于不能够由别人替代的职责和不作为职责,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职责,不能适用代实行。
对代实行中三方当事人法令联系的剖析
(一)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职责人。
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职责人的行政法令联系是代实行中最中心的法令联系,有争议的是,行政机关是当然获得行政强制实行的主体资格,仍是由法令做出清晰的规则。有学者以为,行政机关作为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代实行,即为行政法令联系一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实行,这类似于“私力救助”。所谓“私力救助”,是指抵触主体或利益当事人依托自己的力气,使自己的某种权益得到完成或补偿。其实质是抵触主体一方凭借必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法,使自己权益得到强制性完成或补偿。②“制止私力救助”已深化到各国立法和实践中。自己以为,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代实行是违背“制止私力救助”这一准则的。可是行政机关与私家联系中,私家一方不实行的职责与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职责联系有实质的差异。
(二)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第三人。
实践中第三人既能够是安排或个人,也能够是行政主体。第三人的身份不同导致了其与行政强制实行机关的法令联系不同。若第三人是安排或个人,则二者之间为实行托付联系。所谓实行托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规模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安排、个人替代其施行行政强制实行的行为。③行政机关对受托人根据托付施行的强制实行负有监督职责,并对受托人施行强制实行的结果承当法令职责。若第三人是行政机关,自己以为,二者之间为实行帮忙联系。实行帮忙是指具有施行行政强制实行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实行有困难时,恳求其他机关予以帮忙的行为。④这种实行帮忙联系可发生在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也可发生在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之间。
(三)第三人与职责人。
很多学者以为,第三人与职责人之间不发生法令联系。自己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再评论。若第三人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其是实行帮忙联系,二者一起作为行政法令联系的一方当事人,那么,第三人天然与职责人发生行政法令联系。若第三人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时,二者是实行托付联系,根据合法的托付,受托人与职责人不发生实践的权利职责联系。假如其因成心或过错在托付规模外行事,或私行将托付事项转托付给其它安排或个人等,给职责人形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时,自己以为若职责人有满足的理由确定第三人的行为为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托付时,应该先由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承当职责,后由其行使追索权。反之,应由法令直接规则由形成危害者承当法令职责,行政机关不承当职责。这样的结论是出于以下考虑:首要,根据对好心职责人的维护,坚持以人为本。其次,代实行的初衷便是为进步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假如由行政机关承当受托人在托付规模外所为之法令结果,无疑加剧了行政机关的担负;最终,特别要指出的是,受托安排或个人在托付规模之外行事,在性质上应确定为民事侵权行为,给职责人形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的,应承当民事侵权职责。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