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5:04发布部分: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15号“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及财会字(1995)10号“关于印发企业交纳残疾人工作保障金有关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 (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则,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管帐处理方法的规则告诉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则核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别离以下状况进行管帐处理: 1.主营房地产事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运营收入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运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运营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运营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事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运营收入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事务开销”〔工业、农业、商业、运送(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运营开销”(金融企业)、“运营税金及附加”(旅行、饮食服务、稳妥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运营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借、旅行企业)、“内部供应和出售开销”〔运送(铁路)企业〕、“其他运营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开销”、“固定资产购建开销”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整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开销”、“固定资产购建开销”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则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运营收入完成时,再按本规则第二条第1、2款的规则进行管帐处理;该项目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管帐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供给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根据,企业应将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等,在有关管帐科目或备检簿中具体挂号。 六、企业按规则补交应由已完成的1994年运营损益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践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则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则进行管帐处理。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