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详述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9:24一. 生意合同的缝隙及诈骗
1. 主体没有缔结合同的资历,没有实践实行才干。
在实践经济生活中,常常呈现的合同诈骗行为便是缔结合同的主体没有缔结合同的资历,底子没有实行才干。这种状况首要呈现在以法人及其他安排为一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中心,首要表现方式为:a.缔结合同的一方底子没有供给法人资历证明;b.合同一方虽供给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假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践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践实行才干;d.合同一方在缔结合一起虽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与工商局年检已被撤消营业执照。
2. 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生意合同。
在生意合同的签定中,常常有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合同的状况,在被署理人授权范围内,署理人所签定合同的权力义务应由被署理人接受。但署理人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当。 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则有或许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
3.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或约束流转物。
在生意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生意物品在法令上有无约束、制止生意的规则,盲目签定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流转物或约束流转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生意合同的内容中呈现缝隙导致权力得不到维护。
生意合同中常常呈现由于对事务不熟悉或许商洽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呈现缝隙,常见缝隙有:a. 质量约好不明确;b. 实行地址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办法不明确;f. 实行办法不明确;g. 计量办法不明确;h.. 查验规范不明确。以上缝隙多呈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短少或许约好不明,运用字眼两边有争议等状况。
5. 在生意合同中的歹意实行。
签定了一份内容完备、翔实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危险,在实践实行中有或许呈现歹意实行的状况,一般有:a. 托言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成心不奉告;c. 在发作多交货时不予告诉;d. 在对方实行不符合约好时,不及时采纳办法防止或削减丢失的发作,
6.虚开支票,套取货品。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加较快的一种诈骗行为。首要方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言而无信,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付出额不行实现。另一种方式是成心制作妨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实现,这种方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明晰辨认;有涂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使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干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品,使对方处于非常晦气的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