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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5:03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公民人身权不受不合法侵略和约束。人身不受不合法搜寻、品格尊严不受侵略。公民居处,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新《刑法》(1997年)设定了四个与侵略隐私权相关的罪名:“不合法搜寻罪”(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不合法侵入居处罪”(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侵略通讯自在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私自开拆、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发表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对未成年人违法案子,在判定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揭露出版物不得发表该未成年人的名字、居处、相片及或许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则“对未成年人违法案子,新闻报道、影视节目、揭露出版物不得发表该未成年人的名字、居处、相片及或许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邮政法》第五条规则:“对用户交寄的邮件,除法律还有规则外,任何安排或个人不得查看、拘留。”第六条规则:“除法律还有规则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安排或个人供给用户运用邮政事务的状况。”
《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存收养隐秘的,其别人应当尊重其志愿,不得走漏。”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商业银行处理个人储蓄存款事务,应当遵从存款自愿、收款自在、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准则。”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则:“归于私家、家庭的单项查询资料,非经自己赞同,不得走漏。”
《艾滋病检测办理的若干规则》规则:“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名字、地址等有关状况发布和传达。”
1993年《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对未经别人赞同,私行发布别人的隐私资料或许以书面、口头方法宣传别人隐私,致别人声誉遭到危害的,依照危害别人声誉权处理。”
1998年《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行揭露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况,致使患者声誉遭到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危害患者声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妇女的声誉权和品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宣传隐私等方法危害妇女的声誉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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