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令第一条所称货品,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法令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品,即托付方供给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作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事务。
法令第一条所称修补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损失功用的货品进行修正,使其恢复原状和功用的事务。
第三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
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一)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四)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五条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归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货品的出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出售货品的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品的出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