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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有哪些方面的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6:29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首要表现出来的便是所签定的稳妥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改变修正,然后,导致合同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的改变,下面是对稳妥合同内容改变以及稳妥合同内容改变原因的具体介绍。
一、稳妥合同内容改变的限制性规则: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是指稳妥合同主体享用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所发作的改变,表现为稳妥合同条款及事项的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这说明投保人和稳妥人均有改变稳妥合同内容的权力。稳妥人改变稳妥合同内容首要是修订稳妥条款。可是,因为稳妥合同的保证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稳妥实践中,一般不允许稳妥人私行对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束缚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对修订前的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不具有束缚力。
二、稳妥合同内容改变的原因: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首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含:
(1)稳妥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稳妥金额的增减。
(2)稳妥标的的品种、寄存地址、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改变引起危险程度的改变,然后导致稳妥费率的调整。
(3)稳妥期限的改变。
(4)人寿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工作、寓居地址的改变等。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一种状况是投保人依据自己的遍及需求提出改变合同内容;另一种状况是投保人有必要进行的改变,如危险程度添加的改变,不然,投保人会因违反合同责任而承当法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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