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6:51一、法治社会与受教育权功用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则的根本权力,反映了法治社会存在的根底与开展趋向。受教育权在宪政系统和根本权力系统中表现其共同的价值功用,需求咱们从宪政理论视点进行研究和讨论。有关受教育权的根本理论结构与准则组织首要取决于怎么承认受教育权的功用。从宪法价值的视点看,受教育权的首要功用表现在:1.经过普及教育,培育个人潜在的才干,为人类的文明日子与有庄严的工作日子供给必要的根底,即经过个人才干的开发,保护人的特性,树立完成人类价值的根底;2.推进建造“文明国家”的进程,发明文明国家的根底。在宪法文明的抵触与交融中受教育权将表现重要的文明价值;3.经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取得建造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根本的道德和日子哲学的根底,有助于在多元的文明背景中感触民主与法治的价值。民主主义开展所需求的民主市民的根本素质是经过教育权来完成的。4.依据社会成员的才干,取得相等的受教育权的时机是宪法价值的详细表现。特别是,宪法承认的相等权在人们的工作日子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证与和谐效果。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改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完成程度。因而,受教育权是完成社会国家的一种根底与手法。
二、韩国宪法与受教育权的根本领域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系统与标准系统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活跃作为的权力,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时机供给请求权”。[1]学者们一般以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络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力益。因为享用教育权的不相等,社会的弱者有或许失掉人的根本庄严。
1.教育与自在的联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取得教育时机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力,本质上表现了教育的自在价值。教育的自在特点来源于宪法寻求的自在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寻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庄严与价值的规则。这种观念以为,在宪法系统中的人的庄严只能在自在的教育环境中才干得到完成。[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定见,以为教育与自在的结合是经过学术自在完成的,针对不同的目标而进行的不同方式的教育中,自在的价值经过学术活动得到了详细化,并表现了教育领域中自在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依据韩国宪法的规则,受教育权在整个根本权力系统中居于价值根底的位置,而这种位置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首要有以下几种建议。一是自在权说。以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在地享用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损害的防御性的权力,受教育权的自在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以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用教育权,需求国家的活跃干涉与支撑。这种学术观念又分为准则性权力说与法的权力说。法的权力说又分为笼统的权力说、不完全权力说与详细的权力说。三是归纳的权力说。以为受教育权具有自在权与社会权两层性质,与人的品格构成权有着亲近的联系。四是以为受教育权是一种详细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经过教育取得本身开展与品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根底。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开展权是完成生存权的条件与根本的环境,表现为详细的权力形状。还有一种观念以为,受教育权是片面权力与客观权力的结合。以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准则标准的个人片面权力的性质,一起也具有建造文明国家建造、社会国家次序与民主主义次序的客观宪法次序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