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0:03

张某(女)与李某(男)婚后购得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力人为张某。后来张某未经李某赞同,私行将房子转让给第三方并签定书面合同。在第三方依合同约好支付了悉数金钱后,张某以未经其老公李某赞同为由而回绝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并以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回绝承当违约责任。张某回绝承当违约责任的理由和做法是否合理呢?以下是房产纠纷律师的相关回答,仅供参考,期望对您有协助
本案中,尽管没有处理产权挂号,房子也应归属第三方。本案首要触及合同效能、第三方是否好心获得及丢失的问题。张某将夫妻共有的商品房进行转让是一种担负行为,依《合同法》解说(二)第三条规则,其与第三方所签定的商品房转让合同是有用的。第三方与张某签定商品房合同并实行了自己的付款责任后,只能说其片面上存在好心,可是在我国物权法公布收效后,现已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分隔,第三方的物权行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则,因没有处理挂号,而未获得房子所有权。针对张某来说,其还要按合同约好,因实行不能向第三方补偿丢失。
危险提示:
房子做为不动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的所有权改变必须经依法挂号,才干发收效能,因而,买方应在购房后及时处理房子产权改变挂号才干充沛保证自己的权力。当然,买卖合同与物权变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尽管物权没有发作变化,可是,做为卖方依然需求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好对买方进行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