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中受益人应该如何理解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3:02税收协议中获益所有人怎么了解和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两层纳税协议(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组织,以下总称税收协议)的有关规则,现就缔约对方居民请求享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则的税收协议待遇时,
怎么确定请求人的“获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告诉如下:
一、“获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发生的权力或产业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获益所有人”一般从事本质性的经营活动,可所以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集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获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躲避或削减税收、搬运或累积赢利等为意图而建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挂号注册,以满意法律所要求的组织方式,而不从事制作、经销、办理等本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断定“获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能层面或国内法的视点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议的意图(即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动身,依照“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结合详细事例的实践情况进行剖析和断定。一般来说,
下列要素不利于对请求人“获益所有人”身份的确定:
(一)请求人有义务在规则时刻(比方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悉数或绝大部分(比方60%以上)付出或派发给第三国(区域)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发生的产业或权力外,请求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请求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请求人的财物、规划和人员装备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关于所得或所得据以发生的产业或权力,请求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当或很少承当危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区域)对有关所得不纳税或免税,或纳税但实践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发生和付出的借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定时刻等方面附近的其他借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发生和付出的版权、专利、技能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请求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能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经过对上述要素的归纳剖析,以为请求人不符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