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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从事特殊行业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3:35
从事餐饮、住宿、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者对人身危害的职责有以下规则:
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则:
从事餐饮、住宿、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危害发作的,由施行侵权行为的人承当补偿职责。安全保证职责人有差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避免或许阻止危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安全保证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补偿权利人申述安全保证职责人的,应担将第三人作为一起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认的在外。
教育组织的民事补偿职责?
法释[2003]20号第七条规则:
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许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补偿职责。
雇主的补偿职责?
法释[2003]20号第九、十一条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古原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招聘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招聘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招聘活动中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许分包事务的骨灰组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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