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流程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3:02
招标保证金是能够交还的,那招标保证金在什么状况下能够交还,招标保证金的交还流程是什么?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关于交还招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57条第2款规则“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定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造项目勘测规划招标招标方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交还招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则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同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广工程建造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则(试行)》第20条:招标人选用保证金担保方法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招标法令(2010批改)》第38条:招标人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违背《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规则的,能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告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将处理状况奉告告发人,并为告发人保密。招标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违背《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规则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决议受理的,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奉告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或许对投诉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招标法令》第41条:招标人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宣布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提名人外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提名人交还招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招标法令》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宣布后5日内,将招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交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交还招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署理组织或许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予以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依照规则收取或许交还招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关于交还招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57条第2款规则“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定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造项目勘测规划招标招标方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交还招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则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同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广工程建造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则(试行)》第20条:招标人选用保证金担保方法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招标法令(2010批改)》第38条:招标人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违背《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规则的,能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告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将处理状况奉告告发人,并为告发人保密。招标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违背《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规则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决议受理的,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奉告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或许对投诉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招标法令》第41条:招标人收取招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宣布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提名人外的招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提名人交还招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招标法令》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宣布后5日内,将招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交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交还招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署理组织或许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予以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依照规则收取或许交还招标保证金及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