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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2:05
公证组织不予处理公证的状况有: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请求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回绝依照规则付出公证费的等,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公证组织不予处理公证的状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请求处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价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拟、隐瞒事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六)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分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七)请求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请求公证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回绝依照规则付出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则的格局制造,由公证员签名或许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组织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收效。
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当地,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能够制造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求在国外运用,运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组织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则付出公证费。
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组织应当依照规则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组织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组织保存期满,应当依照规则移送当地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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