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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6:17
依据我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则,行政机关对违背行政法令法规的行为人是能够进行行政处分的,而行政处分的办法有许多,其间最常见是处分款,那么怎么确定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怎样确定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
[案情]
2002年10月间,原告个别司机李*永应被告张*东恳求为其拉运木头,两边约好了运费,因被告张*东未处理木头准运放行手续,在运送途中原告车辆和被告木头均被林业公安局扣押,并别离遭到罚款处分。原告为了使自己的车辆能尽早从林业公安局开出,在被告张*东不在场的状况下,为其代收了罚款处分决定书并代缴了1736.25元罚款。尔后,被告张*东长期外出打工不回,原告李*永屡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东偿付代缴的罚款以及车辆误工丢失。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怎么确定原告“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归于“实行一起债款”的性质。原告的行为契合单独法令行为引发的并存的债款承当的特征,因而并存的债款承当,第三人在原债款数额的清偿范围内享有求偿权,故原告代缴行政罚款后能够向被告追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归于“无权署理”性质。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则,无权署理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也便是说,无权署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署理权的状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署理”行为,在法令成果上,“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本案被告张*东未签收罚款处分决定书,该处分决定书对被告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原告在被告未授权托付的状况下,擅自代被告交纳罚款,事后又未得到追认,因而发生的法令成果只能由原告承当,依据“无权署理”的法令规则应判定原告败诉。
[剖析]
笔者的观念以为,以上两种对原告“代缴行政罚款行为”性质的知道具有值得商讨之处,笔者以为原告的行为归于一种无因处理的行为,行为人无因处理行为开销的费用应由受益人承当。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则“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职责,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处理或许服务的”行为归于无因处理,下面,从无因处理两个首要特征进行剖析:
一、无因处理行为的条件是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职责,它并不是据于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假如行为人不作为,也不需求承当法令职责,榜首种观念以为原被告所遭到的罚款属“一起之债”是欠妥的。榜首,原告没有替被告代缴罚款的职责。原告为被告代缴罚款,并没有法令上规则或与被告约好其有必要如此,依据行政处分法规则的“一事不再罚”准则,原告就不能再遭到公安林业局“有必要为同伙承当职责”的处分。第二,原被告并非合伙做木头生意,合伙运营就能发生一起债款,被告一人运营木头生意发生的债款归于被告个人债款,并非与原告一起之债。第三,原被告行为并没有一起危害第三人利益。原被告违法行为尽管具有必定的一起性质,可是没有对第三人发生民事法令成果,原被告就该一起行为不需求对第三人承当民事职责,原告不需求为被告承当一起侵权的连带职责。第四,原被告所受的罚款处分是彼此独立的。林业公安局别离对原被告处于罚款也阐明两人的职责不是一起的。在原告实行了自己的罚款职责后其车辆仍被扣押,林业公安分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可是不能以此为理由以为原告有替被告代缴罚款的法令职责。
二、无因处理的行为意图是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处理或许服务,这是无因处理与无权署理最基本的差异。无因处理与无权署理两种行为都是没有法令上规则或合同约好,两种行为在性质上很类似,可是差异两种行为的性质首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意图怎么?无权署理则是行为人考虑自己利益为起点,无因处理是以防止别人利益遭到丢失为起点,可是也能够是统筹自己利益,有的片面上是为自己的利益,客观上也维护了别人利益。例如,街坊长期不在家,其房子被风吹雨淋,为防止坍毁而损毁自家房子,自己自动替街坊修理房子,这种状况归于片面上为自己,客观上也维护了别人利益。本案再审之所以确定原告的行为无权署理,首要在于没有全面客观地剖析原告代缴罚款行为的意图。从表面上看,原告是为了使自己车辆尽早被放行才为被告缴罚款,被告利益遭到了危害。可是客观地剖析,原告片面上是“为己”,在行为的成果上却是为了防止被告利益受丢失,被告也是该行为的受益者。一方面,被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处分,在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只能推定该行政处分具有合法性,被告应实行该职责,交纳罚款是被告本应该实行的法令职责,在被告不参与的状况下,原告代其实行法令职责归于替被告处理业务,从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原告的行为形成了被告的丢失;另一方面,原告受被告之恳求承运木头,两边构成一种承运合同联系,被告因未处理木头放行手续导致原告车辆被扣,负有首要职责,故被告应承当原告的丢失。原告为了尽早开出车辆而代被告交纳罚款,能够防止丢失的扩展,不然,原告车辆长期被扣押形成的丢失,原告能够向被告追偿。从这一点来说处理车辆被扣以及罚款等事项本是被告的职责,原告自动处理这些业务是替被告处理业务的行为,也是为了被告的利益。
上面从无因处理的两个特征动身剖析了本案原告代被告交纳罚款的行为既非实行一起之债的行为,也非无权署理行为,原告的行为片面上为了使自己的车辆提前得以放行,表象上好像危害的被告利益,但客观成果上原告是在为被告处理业务,防止了其利益受丢失,契合无因处理的法令特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怎样确定该案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案子的剖析,本案子中代缴行政罚款的行为是归于无因处理的行为,行为人无因处理行为开销的费用应由受益人承当。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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