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4:24【案情介绍】
刘二是刘大 儿子,李三是刘大的再婚妻子、是刘二的继母。2008年3月3日刘大在患病期间缔结一份公证遗言:再婚前个人一切的一套坐落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楼 XXx号房产归儿子刘二承继,夫妻一起存款中归于自己的一半归儿子刘二承继。2008年4月,刘大因病逝世。刘大患病期间,刘二曾为父亲交纳医药费等,刘大逝世后,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悉数由刘二付出。刘大配偶共有存款21000元。过后,刘二提出按父亲遗言承继遗产时,李三提出异议。李三以为,一方面缔结遗言时,刘大处于沉痾期间,不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遗言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是无效遗言;另一方面刘二对刘大未尽奉养责任,应不承继或少承继遗产。因而,李三要求按法定承继,承继刘大的遗产。刘二不同意李三的建议,将李三申述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刘大缔结公证遗言时,出具了精力状况良好的证明,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契合缔结公证遗言的要求。另一方面,被告李三建议原告刘利未尽奉养责任,但并未提出有用依据。
【律师剖析】
本案触及遗言缔结条件、遗言效能确定及遗言承继和法定承继的问题。
我国承继法规矩遗言方式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其间公证遗言的效能最高,其他几种方式的遗言均不能吊销公证遗言的效能。依据公证规矩,处理公证遗言时,立遗言人有必要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精力状况良好,言语表述清楚、理解。本案中,刘大缔结公证遗言时,尽管处于沉痾期间,但他精力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公证处严厉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公证遗言,程序上不存在瑕疵。依据法律规矩,公证遗言效能最高。
此外,被告建议原告未对被承继人实行奉养责任,但未提出有用依据。而原告为被承继人交纳住院费,付出丧葬费的现实,恰恰证明原告在实行奉养责任,与被告的建议彻底相反。我国《承继法》第七条规矩: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一)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三)遗弃被承继人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四)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重的。这法律规矩的损失承继权景象,原告并不具有该法条规矩的景象,未损失承继权,有权依照遗言内容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
因而,公证遗言缔结是合法有用的,程序上也不存在瑕疵。该遗言是合法有用的遗言,且公证遗言是效能最高的遗言,依据《承继法》第五条规矩:“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被承继人刘大所立遗言合法有用,理应依照遗言内容进行承继。此外,被告建议原告刘二对被承继人未尽奉养责任的依据并不充沛,而原告为被承继人交纳住院费、付出丧葬费的行为与被告的建议恰恰相反。综上剖析,原告刘利有权按遗言内容进行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