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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期限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2:24
反诉是指由曾经的被告变为现在的原告,由曾经的原告变成了现在的被告的一种诉讼。反诉这一准则的存在表现了当事人在法律地位相等的准则。也标明了当时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双重性。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反诉期限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而且要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同时进行审理,因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统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条件,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统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统辖权,能够依据牵连统辖而取得,但假如反诉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统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
依据民诉定见第156条,反诉和添加诉讼恳求的提出时刻是:案子受理后,法庭争辩完毕前。 依据依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反诉和添加诉讼恳求的提出时刻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定见与依据规则归于同位法,关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依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82条规则 “本院曩昔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从实际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前告诉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刻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出反诉恳求。反诉的条件:
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议了只要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假如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争辩完结前。法院没有受理本诉,诉讼程序没有开端,反诉无从提起。法庭争辩现已完结,再受理反诉不光无法到达诉讼经济的意图,而且会形成诉讼的拖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仍然能够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由于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能够用调停的方法处理本诉与反诉,调停不成时,应当奉告当事人另行申述,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统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而且要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同时进行审理,因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统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条件,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统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统辖权,能够依据牵连统辖而取得,但假如反诉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统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兼并审理。假如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一般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兼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联络
设置反诉准则的意图已然在于使用同一诉讼程序处理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到达节省时刻和费用,避免裁判相冲突,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完成上述意图。所谓存在牵连联络,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络。法律上的牵连包含两者源于同一法律联络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联络,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给生意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恳求付出价金或许恳求承认生意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依据所有权恳求被告交给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承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联络,才有兼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到达经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恳求的意图。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反诉期限相关规则有关材料。综上所,反诉的期限一般是没有时刻约束的,可是反诉一般都存在于案子正在处理的时分,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争辩完毕后提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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