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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2:48
咱们都知道,法官在判定的时分,一般都会参阅呈交的辩解词。一篇好的辩解词,有可能会减轻违法分子即将遭到的刑事处分,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咱们一定要仔细的书写辩解词。那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辩解词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辩解词”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汪xx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一案,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的亲属的托付,指使我为汪xx的辩解人。经过查阅分析研究檀卷、会晤被告人,今日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解人关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令规则,提出以下辩解定见:
一、案子性质:本案归于单位违法,而不是自然人违法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够构成。自然人违法由自然人承当刑事职责;在单位违法案子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议计划者、组织者、详细施行者也要承当刑事职责。两种景象中,自然人承当刑事职责的根底不同,承当的刑事职责的程度也显着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违法的案子中,要害的条件问题是:案子是单位违法仍是自然人违法?
本案归于单位违法而不是自然人违法。这是辩解人归纳考虑本案整体状况得出的定论。
1、从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告贷都是以安祥市斯奇轿车酒店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奇酒店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集资人都是向斯奇酒店公司(向斯奇轿车租借公司集资的,与嫌疑人汪政智没有任何关系)供给钱款,集资人收到的是盖有“安祥市斯奇轿车酒店处理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佑印章的《收据》和《斯奇轿车酒店处理服务合同》,所涉两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斯奇酒店公司。总归,承受资金的当事人为斯奇酒店公司这个在法令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2、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彻底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悉数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集资人的证言、斯奇轿车酒店现金管帐项美的证言、集资人供给的斯奇轿车酒店出具的收据和《斯奇轿车酒店处理服务合同》等依据共同反映的,也是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可的现实是:但凡汪政智参加吸收的集资款,都是由集资人与汪政智商定后,由集资人将款交给管帐项美,项美开具相关手续(《收据》和《合同》)。项美是作为斯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个人,收取前述钱款。收取钱款后,当然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汪政智个人截取相关集资款。至于收取钱款后,其他人(如股东薛芝)取出金钱,触及的问题是酒店财务制度履行不严的问题,与汪政智没有关系,更不能成为确定该案为自然人违法的理由。
3、从行为施行的程序上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活动是斯奇酒店公司的股东决议的。经过发行VIP卡开展会员而吸收存款,是两个股东王佑和薛芝以及薛宝商议决议后由汪政智详细施行的(汪政智2111年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21页),契合“单位决议计划机构做出决议计划由单位工作人员施行”的单位违法的重要特征。作为本案证人的薛宝出具的阐明吸收大众存款为汪政智决议施行的“证人证言”,由于触及作为另案被告人的薛宝的刑事职责,彻底可能是他依据推脱职责而做出,缺乏采信。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指出,大众申报的是斯奇轿车酒店处理有限公司吸收的大众存款,而不是汪政智个人吸收的大众存款。
5、本案不归于“尽管以单位名义施行可是不归于单位违法而应以自然人违法论”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景象,尽管与单位相关可是不以单位违法论而是以自然人违法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单位施行违法的;
(2)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依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景象,所以不归于自然人违法,是单位违法。
此外,本案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了xx公司的产业和被告人汪xx的个人产业,这表明办案机关以为本案是单位违法,而不是自然人违法。如果是自然人违法——汪xx个人违法,那么xxx公司与本案无关,公司的产业不归于查封规模,办案机关查封xx公司的产业没有现实和法令上的依据,该查封是违法行为,应当追查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职责!办案机关采纳的上述办法只能有一个合理解说:本案是xx公司施行的单位违法,汪xx作为单位违法中的直接职责人员承当职责,所以办案机关才干查封xx公司的产业和被告人汪xx个人的产业。
所以,本案归于单位违法;汪xx作为xx公司股东聘任的处理人员,关于其施行、参加的违法活动,以“直接职责人员”的身份,承当刑事职责。
二、汪xx承当职责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汪xx参加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总额2784400元,付出利息506080元,集资余额2278320元。辩解人对此没有贰言。
三、量刑主张
辩解人彻底同意公诉人提出的主张(本案发作的布景是安祥市不合法集资活动“如火如荼”之时;吸收的存款彻底用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汪xx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损害较小,片面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涉案公司是家族企业,与相关企业资金来往随意……所以应当酌情从轻处分)。
辩解人提请法庭留意考虑的要素有:
榜首,本案违法数额为27844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经过)(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则,归于“数额较大”,应当适用的主刑惩罚起伏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二,汪xx在该案子中听命于公司的股东,详细施行,所起的效果较小,汪xx与共同违法中从犯的位置类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辩解人以为应当将汪xx对比从犯处分,即在法定刑的根底上“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第三,被告人汪xx是在2011年8月初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告诉(不是“传唤”)作为证人(不是“嫌疑人”)到办案机关承受问询(不是“讯问”),问询后被拘留的。所以,辩解人以为汪xx的行为建立自首,依据刑法的规则,“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或许以为“违法较轻”而“能够革除处分”;被告人汪xx在到案后(包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而没有任何隐秘,即便不确定自首,也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的规则,“能够从轻处分”;
第四,公诉人当庭出具的评价陈述证明,对xx公司的财物评价的价值为1648万余元,显着超越公司债务(主要是欠x化公司的购房款、汪x的装饰工程款和材料款)和尚未偿还的大众的存款的总额,所以本案终究不会形成大众的产业损失。
依据以上现实和刑法、司法解说的规则,辩解人主张:对被告人汪xx免予刑事处分。
以上定见,请合议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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