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道路交通法修改的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59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正: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正为: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驭机动车被处分,再次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饮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醉酒驾驭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后,不得驾驭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发作严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