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9:32
详细行政行为因不具备合法要件,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违法”。依照违法的程度不同,能够分为显着细微的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而显着的违法。其间严重而显着的违法行政行为便是无效行政行为。所以无效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景象到达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问题上,理论上争议较多。现在,大多数学者以为,无效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但也有学者以为,一切详细行政行为,包含无效详细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笔者以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能,不发生对行政法律关系参与人束缚的效能,任何人无尊重的责任,不需恪守和履行。所以,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履行力。确定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对行政行为效能理论的打破,特别是对公定力的冲击最大。从法的安定性和信任维护视点而言,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即便违法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承认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有用的。从法治的视点而言,咱们也不能过火地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假如相对人乱用权力,随意将违法行政行为宣布无效而不予恪守,则不利于社会和法治的安稳,怎么处理上述问题已成为行政行为理论界需求处理的难题,需求对行政行为效能理论进行重塑。
在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问题上,理论上争议较多。现在,大多数学者以为,无效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但也有学者以为,一切详细行政行为,包含无效详细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笔者以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能,不发生对行政法律关系参与人束缚的效能,任何人无尊重的责任,不需恪守和履行。所以,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履行力。确定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对行政行为效能理论的打破,特别是对公定力的冲击最大。从法的安定性和信任维护视点而言,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即便违法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承认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有用的。从法治的视点而言,咱们也不能过火地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假如相对人乱用权力,随意将违法行政行为宣布无效而不予恪守,则不利于社会和法治的安稳,怎么处理上述问题已成为行政行为理论界需求处理的难题,需求对行政行为效能理论进行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