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6:32事例中的张先生及时的取证并有用使用手中的依据依法向单位索赔,而且凭借一纸《离任证明》帮忙自己获得了胜诉。期望这样维权取胜的事例能给在维权过程中举证犯难的职工相应的启示,也给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必定的警示。
单位:证明系职工骗得 两边无劳作联系
庭审中,瑞德华清公司诉称:张先生不是我公司的职工,是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差遣到我公司的工程监理。张先生与我公司没有劳作联系。张先生骗得了我公司的《离任证明》,不该采信。恳求判令我公司不付出张先生提出的各项补偿。但该公司未向法庭提交张先生骗得《离任证明》的依据。
为了证明张先生是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瑞德华清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2010年有张先生签字的薪酬表,其间2010年薪酬表左上方印有“单位名称: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
不过当法官要求瑞德华清公司供给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详细状况,及负责人名字及其职工名册等依据时,瑞德华清公司称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无法供给相关信息。对张先生出示的《离任证明》,瑞德华清公司认可其公章的真实性,但称其时张先生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要到外企找作业,需求相关证明,故要求瑞德华清公司帮忙开具了该证明,但实际上张先生底子不在瑞德华清公司作业。
职工:离任后持据索赔 获裁定支撑
张先生离任后,持一份盖有北京瑞德华清声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华清)公章的《离任证明》向劳作裁定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瑞德华清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稳妥补偿及赋闲稳妥补偿金。该《离任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张先生从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2月4日在我公司工程部作业,月薪3000元人民币。现现已悉数免除劳作联系。”
通过审理,裁定机关判定瑞德华清公司付出张先生各项丢失13860余元后,瑞德华清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向阳法院。
判定成果:职工两审皆胜诉
2010年11月,向阳法院一审判定瑞德华清公司付出张先生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稳妥补偿合计13860余元。判定后,瑞德华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瑞德华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法院:《离任证明》可作为直接依据
张先生在辩论中表明,他与瑞德华清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薪酬是由瑞德华清公司所发放。关于那张印有“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作业表,称其收取薪酬时并未留意。
向阳法院审理后以为:瑞德华清公司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2010年张先生的薪酬证明上印有“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为张先生系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其与张先生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不该付出张先生补偿。但瑞德华清公司亦认可,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注册,既不能供给该负责人状况,又不能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张先生系北京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故对瑞德华清公司的建议不予支撑。而张先生供给的《离任证明》可以直接证明其与瑞德华清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