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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7:08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
1、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家;
3、现有宅基地(包含1982年曾经划定的老宅基地)按地点区县规则的建房用地规范无法扩建。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越规则规范,将原有住宅出卖、租借或赠予他人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4、邻居赞同请求建房,乡民代表大会决议经过并进行公示,经城镇政府审阅赞同。
(二)请求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赞同的团体建造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契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经过建造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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