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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9:04
刑事案子有公诉案子与自诉案子的区别,刑事审判制度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那么公诉案子适用简易程序有必要具有哪些景象呢?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又是怎样规则的?遇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法院应该怎样处理?更多内容请看听讼网下文具体了解。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在某些特别情况下,经控辩双方赞同,简化了一般程序中的一些流程,下降人力、物力、诉讼本钱,使刑事案子快速结案的一种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20天内结案。
一审案子一般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仅仅一般程序的一种破例,应当严厉约束使用范围。
简易程序不能乱用。为了避免法院乱用简易程序掠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从头作出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底层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二)被告人供认自己所犯罪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贰言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主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
1.只要底层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底层法院审理的都是一审案子,只要一审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再审案子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原《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是“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新《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凡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都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的申述书都称他们的申述“事实清楚、依据充沛”,这儿说的“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只得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一起认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检察院以为“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律师和法官一方不认可“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就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审理,而不能用简易程序。
4.被告人供认自己所犯罪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贰言。
被告人不供认或许不彻底供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尽管控、辩、裁三方都以为被告人有罪,也要依照一般程序审理,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充沛论述自己不认罪的理由。只要被告人彻底赞同检察院的指控时才干适用简易程序。
5.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尽管检察院、法院、辩护人都赞同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也没有贰言。但被告人不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审理。
6.原《刑事诉讼法》还规则不诉不睬案和被害人自诉的细微刑事案子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相关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大都不认罪,自诉案子的被告人纷歧定赞同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子尽管都是细微犯罪案子,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不是简略的工作。所以《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一起犯罪案子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许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贰言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依据这项新规则,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被告人都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也纷歧定能适用简易程序了。
并不是一切的刑事案子都能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在审理刑事案子的时分,假如遇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一般从头审理。以上便是关于公诉案子适用简易程序的景象的相关常识,更多常识,请在线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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