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在仲裁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0:15当事人依据两边达到的裁定协议向裁定组织请求裁定。裁定协议中应写明裁定组织的称号,没有写明的应达到裁定补充协议。鉴于胶葛发生后达到裁定协议的可能性较小,涉外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就订明裁定条款。作为中方当事人,挑选裁定组织时应尽量挑选在本国或本地的裁定委员会。这样不光联络便利,并且对裁定适用程序、适用法令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研讨了解裁定法令知识,熟知裁定的各项程序以及适用的法令,以便及时充沛地做好预备,争夺裁定的主动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建议充沛举证;《裁定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这就是说,举证的职责在当事人,裁定庭只要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自行收集依据。假如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建议举证,就要承当败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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