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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的承包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2:34
日子中,有些工作有必要签定书面协议,但有些因为情面抹不开体面或是触及利益不大等原因,只约好了一个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的东西。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口头协议的承揽合同在法令上有用吗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1986年10月23日,经原琼海县人民政府赞同,琼海县石壁区森林保护公司负责人符宝銮与原琼海县林业局签定《国有林区承揽造林合同书》。合同约好,石壁金公岭的国有林区由原琼海市人民政府托付原琼海县林业局承揽给琼海县石壁区森林保护公司运营,其四至:东至晒日水利沟,西至210.0米高程,南至岭应老路,北至晒日沟坝。合同承揽期限30年,从1986年10月起至2016年止。
因琼海县石壁区森林保护公司被刊出,2007年8月28日,原告符宝銮、周秀雪与琼海市林业局在原《国有林区承揽造林合同书》的基础上签定一份《石壁金公岭林地弥补承揽合同》,合同约好原告承揽金公岭林地面积304亩;承揽斯限在原承揽造林合同书所约好的期限延伸至如37年10月止;合同承揽金,在2016年之前为每年每亩45元,2016年后的承揽金每年每亩50元,2016年10月前付清。承揽地共有三处地块,其间第三处地块为:东至陈家庆地;南至大道;西至赵植燕槟榔;北至符宝銮、陈开通橡胶。2007年新年,被告与琼海五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家庆商定,由琼海五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承揽运营的嘉积镇加参农场在喻园岭(金公岭地段)的土地约30亩转包给被告承揽运营。同年,被告在该土地上开发投产栽培橡胶约500株。
2007年秋季,原告发现被告栽培上述500株橡胶的林地在其承揽地的规模内。原告逐向琼海市林业局反映,为此,琼海五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琼海市林业局就石壁金公岭地段的林地发作胶葛,2007年10月8日,经两边洽谈划定了四至边界。被告开发栽培橡胶约500株的林地划归在原告向琼海市林业局承揽的第三处地块内。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经琼海市林业局石壁林业站掌管调停,并到实地测量,确认被告栽培地面积约10亩,两边口头达到协议:原告赞同将被告已栽培橡胶约500株的林地转包给被告栽培,转包期限30年,即2007年10月至2037年10月止,承揽金每年每亩70元,共21000元,若被告两个月内付清则为20000元。嗣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给付承揽金。2009年5月26日,原告提申述讼,以被告侵吞林地承揽运营权为由要求被告腾出承揽地,铲除栽培物。案经审理,被告不赞同腾退,建议该林地已向其转包,只欠承揽金罢了。经本院进行法令释明后,原告赞同改动建议土地承揽金。
原告诉称:东至陈家庆地;南至大道;西至赵植燕槟榔;北至符宝銮、陈开通橡胶的林地属原告向琼海市林业局合法承揽,现被告私行占用该地栽培橡胶约500株。被告侵吞原告林地承揽运营权,应腾出承揽地,铲除栽培物。
被告辩称:东至陈家庆地;南至大道;西至赵植燕槟榔;北至符宝銮、陈开通橡胶的林地属原告向琼海市林业局合法承揽无异议。但在2008年3月13日,原、被告经琼海市林业局石壁林业站掌管调停,并到实地测量,确认被告栽培地面积约10亩,两边口头达到协议:原告赞同将被告已栽培橡胶约500株的林地转包给被告栽培,转包期限30年,即2007年10月至2037年10月止,承揽金每年每亩70元,共21000元,若被告两个月内付清则为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则应补偿被告栽培的橡胶。
【法院判定】
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该案案由不能定性为林地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应为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胶葛。两边当事人达到的口头协议建立并收效。原告可改动诉讼请求,向被告建议土地承揽金。琼海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进行法令释明后,原告赞同改动诉讼请求。经琼海市人民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原告符宝銮、周秀雪赞同将其向琼海市林业局承揽的坐落琼海市石壁镇金公岭(面积约十亩),其四至规模:东至坑沟;南至离公路约十米;西至赵植燕槟榔;北至符宝銮、周秀雪空位(以两边建立的地标为准)的林地转包给被告王坤运营栽培经济作物。
二、被告王坤对该林地享有的承揽运营期限为三十年,即从2007年10月至2037年10月止。
三、被告王坤当庭一次性向原告符宝銮、周秀雪给付该林地从2007年10月至2037年10月止,共三十年的土地承揽金两万元。
四、案子受理费50元,原告符宝銮、周秀雪自愿承当。
【法令解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原、被告仅仅口头达到转包协议,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并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合同收效。被告侵略了原告的林地承揽运营权,原告建议被告腾退有理,应当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口头达到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并收效。原告已赞同将承揽的林地转包给被告运营,被告便不存在侵略原告林地承揽运营权,仅仅拖欠原告承揽金。依据“不告不睬”准则,法院不能直接处理被告拖欠原告承揽金的问题,原告可另案申述。因为原告建议被告侵权没有现实法令依据,要求被告腾退无理,应予驳回。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被告口头达到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并收效,但不宜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立案案由为林地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经审理后该案案由应定性为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胶葛,法院应当行使法令释明权,奉告当事人改动诉讼请求。
一般赞同第三种定见。
1.原、被告没有签定书面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并不必定导致口头达到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不建立未收效《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因而,口头方法也是当事人缔结合同的一种方法。《合同法》
第10条第2款有但书景象,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相应的,《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方法首要是差异于口头合同而言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关于法令、法规规则了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签定合同而不采纳书面方法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确定合同不建立。合同不建立,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收效的问题。
可是,假如契合必定的法定条件,没有签定书面方法的口头合同也应确定为有用。《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因而,假如承揽方和转包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承揽方或许转包方现已实行了首要责任,且对方予以承受,则即便没有签定书面方法的土地承揽合同,也应是有用的。就本案而言,原告将林地转包给被告,供给了其合法承揽的林地,而被告已在此林地上栽培了经济林木,原告又认可被告的栽培行为,应视符某、周某实行了转包方的首要责任,王某行使了承揽方的首要权力。
综上所析,原告与被告口头达到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并收效。
2.该案立案案由为林地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经审理后案由应定性为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胶葛,法院应当行使法令释明权,奉告当事人改动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经法院审理,原告实际上已将林地转包给了被告,两边之间达到了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林地承揽运营转包合同是指承揽人将经过承揽方法获得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给别人承揽而签定的合同。如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并收效,原告实行了首要责任,被告行使了其权力,但被告没承当作为承揽方的首要责任,即未践约付清承揽金。由此发生的胶葛,笔者以为应确定为林地承揽运营权转包合同胶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令关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则第34条规则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动诉讼请求。当事人改动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指定举证期限。”依据规则,法院应当行使法令释明权,奉告被告改动诉讼请求,建议由被告给付拖欠的承揽金,其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支撑。经过法院的引导,一次性处理胶葛,可防止原告打两个官司,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本钱,也可节约司法资源,进步诉讼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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