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1:51
商标上冒充,一般指冒充者在自己制造或出售的产品上,冒用别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在北京发生了一同商标胶葛,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 “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造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 便是世界上常说的“反向冒充”,也便是运用自己的商标而冒充别人的产品。
该案发生后,北京服装厂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以为我国商标法只是阻止冒用别人商标,不 阻止运用自己的商标去冒充别人的产品。我国也有人以为,这一案的被告最多是损害了顾客的权益,但涣散而很多的顾客,不行能为自己多花的上百元人民币而 组织起来去状告“百盛”及“鳄鱼”公司,所以在此案中,被告不会受参与任何惩办。可是,根据我国的实践状况,假如听任这种反向冒充行为,则等于向国外名牌 公司宣告:假如他们发现任何我国产品质高价廉,尽能够定心去购进我国产品,撕去我国商标,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我国的产品为他们去闯牌子,这样一来,我 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榜首步时,就被外国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咱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久难有自己的“名牌”!
在商场经济环境中,在现代出产、经营者向商场推出其产品时,他们实践出于两个意图。一是切近的,即赶快得到赢利;二是久远的,即闯出自己产品的“牌子” (包含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商场诺言,以便既能赶快取得赢利,又能得到牢靠的、不断增加的赢利。否定“反向冒充”构成对别人商标的损害,主要是只看到 (或只供认)现代真挚经营者的榜首个意图,所以,他们以为,别人只需付钱,产品拿到手之后,怎样改换成他的商标再卖,与原经营者就毫无关系了。这种观点在 理论上是过错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其理论上的过错是不供认商标与其标明的产品,或服务的全方位的内涵与外在联络及否定商标中的知识产权要素。
目前我国在世界商场上得到顾客公认的著名(名牌)商标数量很少,这对我国产品在世界商场上的竞赛位置是晦气的,许多企业现已意识到这一点,正加强本企业 在国内,世界商场创名牌的各项措施。我国的立法、法律机关也意识到这一点,从国家工商局到人民法院,都已加强了对著名商标维护的研讨与实践维护。但兴旺国 家很早现已在地立法及法律中实施的阻止反向冒充,在我国则没有得到满足注重,反向冒充若得不到应有的赏罚、得不到阻止,就将成为我国企业创名牌的一大障 碍。
从国外商标维护的状况看,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及其法院法律实践,理解无误地将反向冒充视同侵略商标权,该款规则:反向冒充者应负的侵权职责,应与冒充别人商标相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在第713—2条中明确规则: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力,即有权阻止别人未经许可运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阻止别人未经许可调换自己依法贴附在产品上的商标标识。
其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则,反向冒充归于应予阻止的非“诚笃”商业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及第20条,反向冒充能够视为应承当补偿职责的行为。
在北京发生了一同商标胶葛,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 “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造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 便是世界上常说的“反向冒充”,也便是运用自己的商标而冒充别人的产品。
该案发生后,北京服装厂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以为我国商标法只是阻止冒用别人商标,不 阻止运用自己的商标去冒充别人的产品。我国也有人以为,这一案的被告最多是损害了顾客的权益,但涣散而很多的顾客,不行能为自己多花的上百元人民币而 组织起来去状告“百盛”及“鳄鱼”公司,所以在此案中,被告不会受参与任何惩办。可是,根据我国的实践状况,假如听任这种反向冒充行为,则等于向国外名牌 公司宣告:假如他们发现任何我国产品质高价廉,尽能够定心去购进我国产品,撕去我国商标,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我国的产品为他们去闯牌子,这样一来,我 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榜首步时,就被外国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咱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久难有自己的“名牌”!
在商场经济环境中,在现代出产、经营者向商场推出其产品时,他们实践出于两个意图。一是切近的,即赶快得到赢利;二是久远的,即闯出自己产品的“牌子” (包含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商场诺言,以便既能赶快取得赢利,又能得到牢靠的、不断增加的赢利。否定“反向冒充”构成对别人商标的损害,主要是只看到 (或只供认)现代真挚经营者的榜首个意图,所以,他们以为,别人只需付钱,产品拿到手之后,怎样改换成他的商标再卖,与原经营者就毫无关系了。这种观点在 理论上是过错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其理论上的过错是不供认商标与其标明的产品,或服务的全方位的内涵与外在联络及否定商标中的知识产权要素。
目前我国在世界商场上得到顾客公认的著名(名牌)商标数量很少,这对我国产品在世界商场上的竞赛位置是晦气的,许多企业现已意识到这一点,正加强本企业 在国内,世界商场创名牌的各项措施。我国的立法、法律机关也意识到这一点,从国家工商局到人民法院,都已加强了对著名商标维护的研讨与实践维护。但兴旺国 家很早现已在地立法及法律中实施的阻止反向冒充,在我国则没有得到满足注重,反向冒充若得不到应有的赏罚、得不到阻止,就将成为我国企业创名牌的一大障 碍。
从国外商标维护的状况看,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及其法院法律实践,理解无误地将反向冒充视同侵略商标权,该款规则:反向冒充者应负的侵权职责,应与冒充别人商标相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在第713—2条中明确规则: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力,即有权阻止别人未经许可运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阻止别人未经许可调换自己依法贴附在产品上的商标标识。
其实,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则,反向冒充归于应予阻止的非“诚笃”商业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及第20条,反向冒充能够视为应承当补偿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