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嘱及非法定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9:32
摘要:遗言的分类包含法定遗言方式还有非法定遗言,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相关常识。
法定遗言及非法定遗言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遗言方式
1、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处理遗言公证需求立遗言人亲身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遗言人因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身到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所在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言人假如要改变或吊销原公证遗言,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必须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能。
自书遗言可按照下列程序缔结:
(1)遗言人书写遗言内容。遗言人应亲身书写遗言全文,这样既能够实在表达遗言人的毅力,又可避免别人假造、篡改、增加遗言内容。
(2)遗言人在自己书写的遗言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址。缔结遗言的时刻对遗言的效能有必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言内容相对立时,应以时刻在后的书面遗言为准。一起,缔结遗言的时刻有时也可证明遗言内容的真伪。
(3)遗言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言中如需涂抹、增删,应当在涂抹、增删内容的周围注明涂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表明,有人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3、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式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为避免录音遗言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言坏处的发作,《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能够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5、口头遗言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于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的缺陷,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言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则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方式;并规则,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免除后,口头遗言无效。
二、非法定遗言方式
网络遗言
网络遗言不是合法的遗言存在方式。《继承法》中认可的有用的遗言方式只要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紧迫情况下)五种方式,并要求附随立遗言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方式以外的遗言均不具有法律效能。由于这五种方式的遗言均不能以完好原件的形状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发作遗言的效能。因而即使用户将自己的遗言内容保存在网络遗言的保管箱内,而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取得了网络遗言保管箱中的资料,这些资料也只要供给线索的效果,而没有遗言的法律效能。
网络遗言并不供给立遗言的功用,网络遗言由于也有遗言的字样,所以简单给人形成误解。
法定遗言及非法定遗言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遗言方式
1、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处理遗言公证需求立遗言人亲身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遗言人因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身到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所在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言人假如要改变或吊销原公证遗言,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必须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能。
自书遗言可按照下列程序缔结:
(1)遗言人书写遗言内容。遗言人应亲身书写遗言全文,这样既能够实在表达遗言人的毅力,又可避免别人假造、篡改、增加遗言内容。
(2)遗言人在自己书写的遗言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址。缔结遗言的时刻对遗言的效能有必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言内容相对立时,应以时刻在后的书面遗言为准。一起,缔结遗言的时刻有时也可证明遗言内容的真伪。
(3)遗言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言中如需涂抹、增删,应当在涂抹、增删内容的周围注明涂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表明,有人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3、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式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为避免录音遗言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言坏处的发作,《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能够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5、口头遗言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于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的缺陷,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言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则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方式;并规则,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免除后,口头遗言无效。
二、非法定遗言方式
网络遗言
网络遗言不是合法的遗言存在方式。《继承法》中认可的有用的遗言方式只要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紧迫情况下)五种方式,并要求附随立遗言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方式以外的遗言均不具有法律效能。由于这五种方式的遗言均不能以完好原件的形状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发作遗言的效能。因而即使用户将自己的遗言内容保存在网络遗言的保管箱内,而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取得了网络遗言保管箱中的资料,这些资料也只要供给线索的效果,而没有遗言的法律效能。
网络遗言并不供给立遗言的功用,网络遗言由于也有遗言的字样,所以简单给人形成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