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之货币借贷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8:31
钱银假贷是一种金融事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组织专营。当时,能够运营假贷事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乡村信用协作社以及经同意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组织。
非金融组织企业之间假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借款、处理结算等事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建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同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
《不合法金融组织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撤销方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建立金融组织或许私行从事金融事务活动。
《借款公例》(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借款事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组织法人许可证》或《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
《借款公例》(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协作社等协作经济组织、乡村协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运营存借款等金融事务。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规定处理假贷或许变相假贷融资事务。”
非金融组织企业之间假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借款、处理结算等事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建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同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
《不合法金融组织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撤销方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建立金融组织或许私行从事金融事务活动。
《借款公例》(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借款事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组织法人许可证》或《金融组织运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
《借款公例》(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协作社等协作经济组织、乡村协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运营存借款等金融事务。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规定处理假贷或许变相假贷融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