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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二审上诉状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0:22
医患关系紧张是我国面对的社会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发作一般是因为发作医疗事故,对患者形成人身危害,医疗纠纷可以经过诉讼的方法处理,那么医疗纠纷二审上诉状恳求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医疗纠纷二审上诉状恳求书
民事上诉状(医疗纠纷)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市第X中学学生,住xx市xx园X-X-XXX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X年X月XX日出世,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xx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住所地:xx市某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定书,现提起上诉。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吊销(2008)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定书,依法从头作出公正判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事 实 与 理 由:
在2008年8月,上诉人程某某到一审法院申述,要求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后来转为适用一般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审理,一审法院终究在2009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定,可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因而,作出了对上诉人严峻不公正的判定成果。其理由陈说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法的状况
1、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托付徐州市医学会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对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向一审法院恳求要求由江苏省医学会从头判定,可是就在一审法院向江苏省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资料的过程中,一审法院难以想象、无法了解地没有送交由上诉人供给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供给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依据原件,致使江苏省医学会停止了上诉人恳求的医疗事故判定。并且,迄今为止,这些重要依据的原件依然没有找到,致使上诉人不能再向江苏省医学会恳求医疗事故判定,掠夺了上诉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尽管,上诉人经过自己持之以恒地四处奔波,一审法院的有关审理法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可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应有的合法支撑。
2、一审法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才审理完结本案,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法令谚语:迟到的公正判定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况,迟到的不公正判定愈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确定现实不清
1、在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适用一般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找到由上诉人供给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供给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依据原件的状况下,并且在因为没有这些重要依据原件致使上诉人不能向江苏省医学会恳求从头判定的状况下,只是依据徐州市医学会的判定定论作为判定依据,在一审判定书中写到“经过司法判定,可以承认原告的耳聋不扫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造成的,因而应扫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这种说法不符合谨慎的逻辑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定论,显然是依据不足、确定现实不清。
2、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诉人供给的门诊处方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与由上诉人供给的医保病历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显着存在不一致的状况,依据法令规则,被上诉人有举证职责证明现实真相,不然,被上诉人需求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成果。可是,一审法院针对这种状况没有判定被上诉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3、在一审卷宗资猜中,保存着由被上诉人供给的彭某某医生资格证书这一份依据资料,该医生资格证书清晰地记载彭某某的执业规模是外科专业,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确诊为“流行性腮腺炎”,应该是归于内科的确诊规模,因而,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显着存在跨规模、跨类别医治的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可是,一审法院对此状况没有作出清晰的现实确定,从而没有判定被上诉人承当应有的补偿职责。
4、依据一审的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以及质证,可以确定以下现实:上诉人因右腮部胀痛一天前往被上诉人门诊医治,因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跨规模、跨类别医治,是一种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没有对上诉人采纳对症下药的有用办法,延误了上诉人病况的最佳医治时期,致使上诉人的病况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上诉人患有“突发性耳聋(右)”的严峻成果。可是,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这样的现实确定,没有判定被上诉人承当应有的补偿职责。
三、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定的时分适用法令过错
本案的性质是关于特别的人身危害补偿的医疗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依据规则的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职责,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然,被上诉人就应该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成果。可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是,一审法院反而判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没有判定被上诉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很显着,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定的时分适用法令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恳求二审法院查明现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正与正义,以保护法令的权威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述内容便是小编对此问题进行的回答,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对医疗纠纷判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患者或许其亲属在发作医疗事故时,应该第一时间做技术判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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