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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32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职责的人。稳妥人是指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稳妥公司。
稳妥合同的特征:
1、稳妥合同是保证性合同
稳妥合同的保证性首要表现在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一经达到稳妥协议,稳妥合同从约好收效时起到停止时的整个期间,稳妥标的的风险都遭到稳妥人的保证。就单个的稳妥合同而言,稳妥标的发作灾祸是偶尔的,该稳妥合同的保证性是相对的,但就悉数稳妥合同所保证的悉数稳妥标的而言,其遭受稳妥事端的丢失又是必定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稳妥合同的保证性又是肯定的。
2、稳妥合同是有偿合同
依据合同两边当事人权力的搬运是否有价值,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其间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力而不付任何价值。稳妥合同是有偿合同,稳妥两边当事人权力的搬运是有价值的。被稳妥人要获得稳妥人对其标的给予保证的搬运,必须向稳妥人付出必定数额的稳妥费;稳妥人收取稳妥费,是以对稳妥标的给予稳妥保证为条件的。稳妥合同的有偿性与其他经济合同的有偿性有所不同。稳妥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两边的权力与职责之间存在着对应的联系,并不强求两边所承当的给付职责平衡共同。
3、稳妥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经济合同都必须遵从“重合同,守信用”的准则。稳妥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假如被稳妥人不自动供给稳妥标的风险状况,或供给了不实材料,或许用诈骗手法诱签合同等,都会使稳妥人受损。假如稳妥人作夸大其词的宣扬或托故推脱应负的稳妥职责,被稳妥人也会遭到丢失。
4、稳妥合同是双务合同
即两边当事人均须许诺有对价联系的债款合同,但稳妥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两边的职责都是确认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稳妥合同中投保人的债款是确认的,稳妥费必定要付出,而稳妥人承当的债款(指稳妥金的补偿或给付)是不确认的,取决于偶尔事情的发作与否。实际上稳妥人的职责应该说是对投保人供给经济上的保证,这种经济上的保证,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等待的利益,投保人稳妥费的付出正是获得这种等待利益的对价。所以,稳妥合同也是一种保证性合同。
5、稳妥合同是附合合同
它与一般通过两边当事人洽谈, 在志愿共同的基础上缔结的洽谈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稳妥人提出稳妥合同的首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议。附合合同也叫格局合同或规范合同,稳妥合同的格局化、规范化,首要是为了习惯稳妥工作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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