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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6:03

解读自首的界说以及对自首犯怎么处分
刑法解说:第六十七条【自首的界说以及对自首犯怎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解说】本条是关于自首的界说以及对自首犯怎么处分的规则。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界说及其处分准则的规则。依据本款规则,自首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违法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曾经;或许违法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许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现,可是没有遭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许没有采纳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许所在单位、基层安排等投案,乐意承受检查和追诉的。这儿的司法机关应指一切的司法机关。违法分子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归于自首。实践中有的违法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托付别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违法结果而托付别人代为投案的,或许先行以信件、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归于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安排盘查、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过的,也归于主动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需查验事实的,也归于投案自首。有的违法嫌疑人投案并非彻底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朋劝说,由亲朋送去投案,关于这些景象也应确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方式投案,主动投案的本质是违法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而有的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分子投案今后,关于自己所犯的罪过,不论司法机关是否把握,都有必要照实地悉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秘。至于有些细节或许情节违法分子记不清楚或许的确无法说清楚的,不能以为是隐秘。只需根本的违法事实和首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以为归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假如违法分子避实就虚或许供述一部分,还保存一部分,妄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以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犯稀有罪的违法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违法的,则只能确定该部分违法为自首。一起违法中的违法分子不只应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还应供述与其一起施行违法的其他共犯的一起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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