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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程序违法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20:29

[案情]    1996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广发电工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电工公司)因购资料向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劳支)请求借款50万元,并以马炳旺坐落本市开发区田园别墅的一幢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作典当,广发电工公司向商行劳支供给了马炳旺的典当声明书,12月24日,新乡市房管局为该房产处理了房子他项权证,据此,商行劳支于当年12月25日将50万元借款发放给了广发电工公司。商行劳支在屡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将马炳旺申述到法院,要求变卖马炳旺所典当的房产以归还借款50万元及敷衍利息、罚息。   [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2000年3月1日,马炳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乡市房管局在处理自己房产典当物他项权力证书时,没有自己托付,也没通知自己参与,要求对该房产的他项权证予以吊销,该案经新乡市两级法院审理,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被吊销。因而,本案中典当合同无效,法院即据此作出了驳回商行劳支诉讼请求的判定。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马炳旺与商行劳支的借款典当合同是否有用。假如该合同有用,那么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马炳旺就应以其典当的别墅所变卖的价款来承当归还商行劳支的借款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假如合同无效,那么商行劳支要求以马炳旺房产变卖的价款来归还借款的要求也就没有了现实和法令根据。关于典当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或许第三人能够供给必定的产业作为典当物。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依照法令的规则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变卖典当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规则:“下列产业能够典当:(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一起,《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由此可看出,以房产作典当的合同收效根据是典当物进行挂号。就本案而言,是以马炳旺的城市房产作典当物的,那么依照法令规则就应处理典当物挂号,应由新乡市房管局担任处理此项挂号。而新乡市房管局在既没有马炳旺自己托付,马炳旺自己也未参与的情况下处理了马炳旺房产典当物他项权力挂号,是违背法定程序的。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则:“详细行政行为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故在马炳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二审法院都对新乡市房管局所处理的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进行了吊销。由此,本案中马炳旺与商行劳支之间的借款典当合同收效的现实及法令根据就不存在了,故人民法院对原告商行劳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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