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难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8:12
原告:李×被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28日,原告将新置办自用的沪B/××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车辆稳妥主险: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及附加险:全车盗抢险、自燃丢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签单并支付了稳妥费,稳妥期限自199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00年12月16日二十四时止。 2000年8月6日,原告驾驭该稳妥车辆,从上海驶往杭州。6时30分,行进至沪杭高速公路146K 400M处,原告经过施工路段改道时,与对向驶来的浙A/70677号大客车磕碰,形成交通事端。原告驾驭的沪B/32126号车、磕碰车辆浙A/70677号车及高速公路都发作了损坏,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原告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案发当天,原告向被告及时报案,被告方派出有关人员抵达事端现场,进行摄影、记载,当查看到原告所持的是实习驾驭执照时,被告理赔人员宣称,依照原、被告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单条款第五条(三)项(第五条 下列原因形成稳妥车辆丢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三、驾驭员喝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用驾驭证)。被告职责革除,理由是原告持实习驾驭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效驾驭证,并当场回绝理赔。原告数次上被告处与被告交涉无果。 原告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相关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免责条款的,稳妥人应当在缔结合一起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没有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作效能。原、被告签定稳妥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说“无有用驾驭证”的意义,更没有将有关稳妥文件作为附件交给原告,原告作为投保人难以明晰其实在意义及法令结果,被告违背了诚笃信用原则,理应补偿。 被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辩称,与原告签定稳妥合同是现实。原告应明知持实习驾驭证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进,故原告的行为属严峻违背交通法规,而交通法规与车辆稳妥又是属配套的。依据我国稳妥监督委员会的文件解说,持实习驾驭证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视为无有用驾驭证。与原告签定的稳妥合同约好,持无有用驾驭证发作的交通事端,属被告的免责条款。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恳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1月购买了桑塔纳2000型轿车,号牌为沪B××号。1999年12月17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机动车辆稳妥合同,该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丢失险16万元,第三者职责险20万元及附加险中的全?档燎老?6万元、自燃丢失险16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稳妥期为1999年12月17日至2000年12月16日止。原告于2000年1月13日取得了机动车驾驭证。2000年8月6日原告驾驭号牌为沪B××桑塔纳轿车前往杭州。约6时30分许,行进至沪杭高速公路146km 400m处,因路途施工,左转弯经过施工路段改道处时,车速过快,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由曹平驾驭的浙××号大客车磕碰,形成交通事端。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确定,原告违背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实习驾驭员禁绝驾驭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等有关法规规则,原告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原告即告诉被告,被告就派员赶至现场进行了摄影、记载等,后被告发现原告所持的驾驭证按规则应在实习期内,原告属实习驾车驶入高速公路,依据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约好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属无有用驾驭证,属职责革除,故回肯定原告的车辆等进行理赔。在事端中,不光原告的车辆损坏较严峻,且被撞的浙××号大客车及高速公路设备等也有损坏。嗣后,浙××号大客车的物损状况经浙江省嘉兴市价格事务所评价,鉴定总金额为44203.75元(实践修补费亦为44203.75元)。该车因此而花去评价费1200元,施救费等1500元,技能服务费300元,停车费270元(均已由原告进行了补偿)。原告又补偿了高速公路设备损坏费10736元给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嘉兴管理处。原告的车辆花费了施救费等180元,拖行费等900元。因被告清晰奉告原告回绝理赔,原告于2000年12月8日与上海高兴轿车修补有限公司签定沪B××车的修补合同,约好:估计修补金额为9万元(发动机由原告供给,如发动机有异,买配件由原告供给)。后在实践修补中,承修方拆下机械后发现发动机已无法修正,需换发动机总成,且发现其它荫蔽件也有损坏。2001年7月13日原告与上海高兴轿车修补有限公司又签定了沪B××轿车修补合同,约好:估计修补费金额为127245元。原告提车时实付120000元(2001年11月13日补开具了发票)。原告与被告洽谈理赔未果,为此原告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按稳妥合同约好进行理赔。审理中,被告对浙A××大客车的修补费及高速公路设备费无贰言,但对原告在修补中前后签定修补金额相差较大的合同有贰言。并坚持以为依据我国稳妥监督委员会的文件解说,对原告的事端丢失职责革除。原告以为,依据稳妥法的规则,被告应在与原告缔结合一起,清晰阐明职责革除条款,而被告未清晰奉告阐明,该条款不发作效能,故坚持要求被告进行补偿。经原告请求,对原告的沪B××号车的修补费用托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嘉定分部进行评价,价格鉴定定论为修补费用127200元。原、被告对评价定论均无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