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6:48
在遇到刑事案子的时分,由于或许会被判的比较重,违法嫌疑人都会期望做无罪处理。成果案子的判定成果不如自己所愿,违法嫌疑人不会退让而是会持续的上诉。下面是听讼网小编预备的无罪刑事上诉状范文你能够去看看。
无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X区XX路XX号XX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定欺诈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吊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定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定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确定上诉人构成欺诈罪的依据不的确、不充分。
从XX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收据欺诈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进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现已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收据系变造票。这一观念也取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片面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XX供给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收据欺诈罪。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上诉人构成收据欺诈罪的状况下,却确定为一般欺诈罪,一审法院的判定定论与其本身观念存在显着自相矛盾,归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欺诈违法的片面成心。依据刑法规则,欺诈罪有必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资产。一审法院在判定中以为,上诉人隐秘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运营来往的现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关于XX供给的商业承兑汇票仍是供给了公司的印章给文XX进行背书,故归于一种隐秘现实本相的行为。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践运营事务的公司举目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刊出,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在买卖的状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只是归于不符合收据法的行为,假如要追究责任,彼此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违法了。很显着,这是底子不成立的。
2、假如上诉人不构成收据欺诈罪,相同就不或许构成欺诈罪。在上诉人涉嫌的违法中以及其他欺诈违法中,假如要骗得别人资产,有必要经过隐秘现实本相的办法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在本案中,假如确定上诉人构成欺诈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践运营事务为大条件,由于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交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条件。那么,关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实在的,有没有隐秘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确定上诉人有没有欺诈违法的片面成心的条件条件。一审法院已然现已确定上诉人没有隐秘承兑汇票系变造的片面成心情节,却确定归于欺诈,这底子不能无懈可击。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显着的望文生义的取舍,没有对悉数口供进行归纳审阅确定。首要,侦办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XX于2011年3、4月份知道,于XX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其时,上诉人问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XX说能够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所以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依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XX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议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办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XX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XX只通知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能够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实在的。”由此可见,上诉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收据归于变造的承兑汇票。关于于XX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违法的要害处。上诉人以为,一审不能以需求付出60万元本钱取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了解估测该收据明知是变造的。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或许性有许多。上诉人一向以为是于XX付出处理借款的本钱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收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XX、宋XX、朱XX、彭XX、齐XX开等人陈说的内容来看,上诉人底子不或许知道涉案收据系变造的汇票。颜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咱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明汇票是实在的;宋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朱XX其时许诺他现已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确保是真票。朱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我曾经一个叫文XX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经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状况,承认盖章承兑汇票的确存在…;彭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饭后,齐XX开、张XX及别的三人到银行严肃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XX通知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实在的。齐XX开在第2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XX人员的工作人员通知咱们这份承兑汇票是实在的。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承兑汇票的实在性,那么,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对收据的真假状况存在隐秘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着重,关于于XX供给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进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加,悉数是文XX一手筹办,文XX只是向上诉人奉告能够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向以为自己与于XX应该各偿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必偿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XX和胡XX的证言能够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XX前往湖南长沙与宋XX、朱XX洽谈偿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工作。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弥补材猜中宋XX、朱XX现已证明伏XX代表上诉人洽谈还款的工作。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进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成心躲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或许于2012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准则。
1、现在,真实违法嫌疑人于XX、文XX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委屈和无法,由于,只需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实进行分辩,上诉人现已年岁已高,身患严峻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但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诉人一直坚持以为,即便违法嫌疑人于XX、文XX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则了疑罪从无的准则,已然本案无法构成完好的链条。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三)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作,恳请二审法院扔掉忌惮各个部门的利益,忌惮错案的影响结果的思想形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无罪刑事上诉的时分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协助,不知道怎么办的人能够来听讼网找个律师。
无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X区XX路XX号XX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定欺诈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吊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定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定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确定上诉人构成欺诈罪的依据不的确、不充分。
从XX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收据欺诈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进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现已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收据系变造票。这一观念也取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片面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XX供给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收据欺诈罪。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上诉人构成收据欺诈罪的状况下,却确定为一般欺诈罪,一审法院的判定定论与其本身观念存在显着自相矛盾,归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欺诈违法的片面成心。依据刑法规则,欺诈罪有必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资产。一审法院在判定中以为,上诉人隐秘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运营来往的现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关于XX供给的商业承兑汇票仍是供给了公司的印章给文XX进行背书,故归于一种隐秘现实本相的行为。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践运营事务的公司举目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刊出,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在买卖的状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只是归于不符合收据法的行为,假如要追究责任,彼此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违法了。很显着,这是底子不成立的。
2、假如上诉人不构成收据欺诈罪,相同就不或许构成欺诈罪。在上诉人涉嫌的违法中以及其他欺诈违法中,假如要骗得别人资产,有必要经过隐秘现实本相的办法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在本案中,假如确定上诉人构成欺诈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践运营事务为大条件,由于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交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条件。那么,关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实在的,有没有隐秘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确定上诉人有没有欺诈违法的片面成心的条件条件。一审法院已然现已确定上诉人没有隐秘承兑汇票系变造的片面成心情节,却确定归于欺诈,这底子不能无懈可击。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显着的望文生义的取舍,没有对悉数口供进行归纳审阅确定。首要,侦办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XX于2011年3、4月份知道,于XX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其时,上诉人问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XX说能够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所以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依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XX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议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办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XX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XX只通知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能够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实在的。”由此可见,上诉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收据归于变造的承兑汇票。关于于XX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违法的要害处。上诉人以为,一审不能以需求付出60万元本钱取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了解估测该收据明知是变造的。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或许性有许多。上诉人一向以为是于XX付出处理借款的本钱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收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XX、宋XX、朱XX、彭XX、齐XX开等人陈说的内容来看,上诉人底子不或许知道涉案收据系变造的汇票。颜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咱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明汇票是实在的;宋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朱XX其时许诺他现已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确保是真票。朱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我曾经一个叫文XX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经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状况,承认盖章承兑汇票的确存在…;彭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饭后,齐XX开、张XX及别的三人到银行严肃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XX通知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实在的。齐XX开在第2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说称:XX人员的工作人员通知咱们这份承兑汇票是实在的。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承兑汇票的实在性,那么,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对收据的真假状况存在隐秘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着重,关于于XX供给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进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加,悉数是文XX一手筹办,文XX只是向上诉人奉告能够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向以为自己与于XX应该各偿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必偿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XX和胡XX的证言能够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XX前往湖南长沙与宋XX、朱XX洽谈偿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工作。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弥补材猜中宋XX、朱XX现已证明伏XX代表上诉人洽谈还款的工作。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进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成心躲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或许于2012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准则。
1、现在,真实违法嫌疑人于XX、文XX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委屈和无法,由于,只需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实进行分辩,上诉人现已年岁已高,身患严峻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但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诉人一直坚持以为,即便违法嫌疑人于XX、文XX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则了疑罪从无的准则,已然本案无法构成完好的链条。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三)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作,恳请二审法院扔掉忌惮各个部门的利益,忌惮错案的影响结果的思想形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无罪刑事上诉的时分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协助,不知道怎么办的人能够来听讼网找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