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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合同无效诉讼案引发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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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导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以偷逃国家税费为由,确认业主严先生与买方刘先生签定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街丽庭豪苑某物业(已完结过户付款手续)《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阳合同)无效,本律师于3月8日宣布博文《质疑:阳合同无效?深圳二手房业主产权难保?!》与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商讨,以为阳合同应当有用,仅仅买卖价格条款无效,并猜测,如此判定将形成深圳现有二手房业主产权均处于不合法状况,或许引发买卖的紊乱。果然如此,本案华夏业主严先生已依据判定,以深圳市疆土房产局龙岗分局为被告,以刘先生为第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龙岗疆土房产局吊销刘先生的房地产证。
依据《合同法》第56条及《深圳房地产转让法令》第63条之规则,本律师以为龙岗区法院的上述判定过错,阳合同买卖价款条款的无效并不必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龙岗法院以判定驳回申述的方式结案也存在问题:判定驳回申述只要在立案后发现申述不契合受理条件时才适用,而本案华夏告的申述和被告的反诉均契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则,法院应当做出实体判定。
判定驳回申述将当事人推出法院,等于程序没有开端,处理的仅仅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合同的效能归于实体问题,在不处理实体问题的驳回申述判定书“本院以为”中又确认合同无效显着不当,合同是否有用应当以清晰的判项来确认,不能以判定书中法院以为部分替代判定成果!
本律师以为,一旦龙岗法院判定龙岗疆土房产局吊销买方的房地产证,必将引发再担保、再赎楼、房款返还、银行还贷、过户税费等一系列问题!并或许由此导致现有二手房业主的前业主相继仿效毁约,如此以来结果将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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