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人型联营合同终止后续法律问题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5:08
浅谈法人型联营合同停止后续法令问题的处理
一、 案情简介和存在问题
1988年10月12日,为充分使用原告厂的知名度开辟事务,扩大影响,原告上海凹凸XX厂和被告吴江县XX印刷厂签定联营协议书,决议联营一同出资建立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独立法人),联营期限为7年,自1989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原告出资设备一台,并担任设备订货和装置调试作业,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作业,被告担任供给出产厂房和担任出产。原、被告各实行出资后,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一向正常运营,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和被告处理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停止刊出事宜,但被告一向未合作,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也一向有被告担任运营至今,但从未分配利润给原告,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运营和名誉。
经查,吴江县黎里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成了由被告掌控的“私营企业”。因为被告运营的不诚信形成联营厂上海凹凸彩印厂吴江分厂负债不断,一些借主误以为联营企业系原告独自开办和运营常常到上海原告工厂来索款,给托付人的名誉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去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在被告不肯自动或合作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的状况下,原告又致函给吴江市工商局要求刊出联营企业,但未果,所以原告托付笔者经过法令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 诉讼计划的剖析与施行
笔者结案后,首要承认托付人1988年联营时出资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设备,此设备现早已作废,其他资金,设备和厂房都由托付人除联营起先2年回收6万元后一向未分红,托付人的意图是不想让“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的称号被对方持续运用而影响其名誉而不是要经清算分得若干产业。
在清晰了托付人的意图后,笔者首要专赴吴江市工商局对联营企业和被告的现状进行了查询,承认联营企业虽已于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但联营一向经过工商年检至今,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一向由被告掌控着,被告一向使用原告厂的名望招揽生意。
然后笔者又造访原联营方的主管部门-吴江县XX镇人民政府,得知主管部门也由想停止此联营企业以防止形成晦气结果的主意,但因为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而变得无权处理,但表明会大力支持我方的诉讼。
考虑到托付人的意图是赶快停止此联营企业防止对其的名誉影响而不是去清算分得菲薄产业,还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真实主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令规则,“要求对联营企业清算刊出”的诉请又不归于法院受理的规模,尽管判定停止联营合同后如被告不合作清算我方也能够再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建立清算组后被告依据可不合作清算,也即联营企业可能会一向无法处理刊出,联营合同判定停止后被告还能够使用联营企业在外招揽生意。因而笔者主张先和被告进行和谐,进过被告的几回上门商洽后,被告赞同了将联营企业停止刊出的宽和计划,但后来因为联营企业的借款问题被告又反悔了,因而笔者决断主张原告申述要求法院判令停止联营合同并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刊出,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停止联营合同,但对我方要求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请以为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而予以驳回。
判定收效后,因为被告一向未实行义务,我方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要求依法强制停止刊出联营企业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但法院仅仅简略地履行而没有向工商局发帮忙履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所以笔者自动与吴江市工商局进行了联络,要求工商局依法帮忙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吴江市工商局接到笔者的帮忙处理函后,局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批复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并在对我方反响状况进行了逐个核实后依法作出责令被告和联营企业期限处理刊出挂号的处理,但被告依据不予理睬,所以吴江市工商局对其施行了三级警示的处理:被工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的,逾期未改的,约束处理改变挂号。
至此,本案总算圆满结束,托付人适当满足。
三、 问题的处理与主张
联营一方申述要求停止联营合同,其原因肯定是和联营另一方对立抵触很大而无法和谐,联营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和意图不肯自动合作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清算手续,但因为人民法院对企业清算不参加或受理的准则规则,形成企业“法令停止”后无法“现实停止”和“工商停止”,联营两边仍旧长时间为联营企业的清算刊出问题争论不休但都是无果而终,这在必定程度上给那些“心怀叵测”的联营方的不诚信的妄图供给了“保护伞”,进行形成了社会的一些不稳定。
上述问题其实能够扩大到其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一般的公司合同停止后的清算问题:笔者曾在2003年处理过一同中外合资运营合同纠纷案子,中外合资运营合同虽已于2004年已被上海仲裁委员会判定停止,但合资企业因为中方公司的不合作至今未进行清算,外方出资的设备至今被对方不合法侵吞,外方至今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先的判定变成了一张空纸,当事人对此往往一筹莫解?
综上可知,怎么有用抵挡对方的上述躲避法令行为然后最有用地到达诉讼意图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最大难题,笔者结合多年所学和办案所得,主张处理如下:
1、 首要依据状况尽可能与对方洽谈处理。
2、 如真实没可能与对方洽谈处理,申述时诉讼请求主张如下:
2.1 判定停止联营合同;
2.2 判定由联营两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
2.3 判定被告承当违约金X元或补偿经济损失X元。
以上第二项诉请意图是防止再次诉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重复和糟蹋,而第二项诉请意图是添加贵方压力以争夺调停结案后两边自动处理清算刊出。
3、 如碰到对方不合作清算,如有产业需分配的则再次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如无产业的,则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要求帮忙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
4、 如以为联营或合资企业已资不抵债的,主张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防止了对方不合作的为难和被动局面。
以上主张和方法虽能从必定程度上处理上述问题,但如要从本源上消除上述问题,还得从立法或司法上承认人民法院能够与破产案子相同安排企业进行清算-这有待于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
一、 案情简介和存在问题
1988年10月12日,为充分使用原告厂的知名度开辟事务,扩大影响,原告上海凹凸XX厂和被告吴江县XX印刷厂签定联营协议书,决议联营一同出资建立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独立法人),联营期限为7年,自1989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原告出资设备一台,并担任设备订货和装置调试作业,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作业,被告担任供给出产厂房和担任出产。原、被告各实行出资后,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一向正常运营,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和被告处理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停止刊出事宜,但被告一向未合作,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也一向有被告担任运营至今,但从未分配利润给原告,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运营和名誉。
经查,吴江县黎里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成了由被告掌控的“私营企业”。因为被告运营的不诚信形成联营厂上海凹凸彩印厂吴江分厂负债不断,一些借主误以为联营企业系原告独自开办和运营常常到上海原告工厂来索款,给托付人的名誉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去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在被告不肯自动或合作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的状况下,原告又致函给吴江市工商局要求刊出联营企业,但未果,所以原告托付笔者经过法令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 诉讼计划的剖析与施行
笔者结案后,首要承认托付人1988年联营时出资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设备,此设备现早已作废,其他资金,设备和厂房都由托付人除联营起先2年回收6万元后一向未分红,托付人的意图是不想让“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的称号被对方持续运用而影响其名誉而不是要经清算分得若干产业。
在清晰了托付人的意图后,笔者首要专赴吴江市工商局对联营企业和被告的现状进行了查询,承认联营企业虽已于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但联营一向经过工商年检至今,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一向由被告掌控着,被告一向使用原告厂的名望招揽生意。
然后笔者又造访原联营方的主管部门-吴江县XX镇人民政府,得知主管部门也由想停止此联营企业以防止形成晦气结果的主意,但因为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而变得无权处理,但表明会大力支持我方的诉讼。
考虑到托付人的意图是赶快停止此联营企业防止对其的名誉影响而不是去清算分得菲薄产业,还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真实主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令规则,“要求对联营企业清算刊出”的诉请又不归于法院受理的规模,尽管判定停止联营合同后如被告不合作清算我方也能够再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建立清算组后被告依据可不合作清算,也即联营企业可能会一向无法处理刊出,联营合同判定停止后被告还能够使用联营企业在外招揽生意。因而笔者主张先和被告进行和谐,进过被告的几回上门商洽后,被告赞同了将联营企业停止刊出的宽和计划,但后来因为联营企业的借款问题被告又反悔了,因而笔者决断主张原告申述要求法院判令停止联营合同并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刊出,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停止联营合同,但对我方要求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请以为不归于法院受理规模而予以驳回。
判定收效后,因为被告一向未实行义务,我方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要求依法强制停止刊出联营企业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但法院仅仅简略地履行而没有向工商局发帮忙履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所以笔者自动与吴江市工商局进行了联络,要求工商局依法帮忙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吴江市工商局接到笔者的帮忙处理函后,局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批复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并在对我方反响状况进行了逐个核实后依法作出责令被告和联营企业期限处理刊出挂号的处理,但被告依据不予理睬,所以吴江市工商局对其施行了三级警示的处理:被工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的,逾期未改的,约束处理改变挂号。
至此,本案总算圆满结束,托付人适当满足。
三、 问题的处理与主张
联营一方申述要求停止联营合同,其原因肯定是和联营另一方对立抵触很大而无法和谐,联营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和意图不肯自动合作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清算手续,但因为人民法院对企业清算不参加或受理的准则规则,形成企业“法令停止”后无法“现实停止”和“工商停止”,联营两边仍旧长时间为联营企业的清算刊出问题争论不休但都是无果而终,这在必定程度上给那些“心怀叵测”的联营方的不诚信的妄图供给了“保护伞”,进行形成了社会的一些不稳定。
上述问题其实能够扩大到其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一般的公司合同停止后的清算问题:笔者曾在2003年处理过一同中外合资运营合同纠纷案子,中外合资运营合同虽已于2004年已被上海仲裁委员会判定停止,但合资企业因为中方公司的不合作至今未进行清算,外方出资的设备至今被对方不合法侵吞,外方至今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先的判定变成了一张空纸,当事人对此往往一筹莫解?
综上可知,怎么有用抵挡对方的上述躲避法令行为然后最有用地到达诉讼意图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最大难题,笔者结合多年所学和办案所得,主张处理如下:
1、 首要依据状况尽可能与对方洽谈处理。
2、 如真实没可能与对方洽谈处理,申述时诉讼请求主张如下:
2.1 判定停止联营合同;
2.2 判定由联营两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
2.3 判定被告承当违约金X元或补偿经济损失X元。
以上第二项诉请意图是防止再次诉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重复和糟蹋,而第二项诉请意图是添加贵方压力以争夺调停结案后两边自动处理清算刊出。
3、 如碰到对方不合作清算,如有产业需分配的则再次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如无产业的,则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要求帮忙处理联营企业的停止刊出手续。
4、 如以为联营或合资企业已资不抵债的,主张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防止了对方不合作的为难和被动局面。
以上主张和方法虽能从必定程度上处理上述问题,但如要从本源上消除上述问题,还得从立法或司法上承认人民法院能够与破产案子相同安排企业进行清算-这有待于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