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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6:16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说关于离婚危害补偿进行了规则,使得长期以来学者们争辩的危害爱人权力的危害补偿问题得到了立法必定,是婚姻法立法的一大前进。尽管如此,这一准则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点。
榜首、离婚危害补偿适用的景象少。根据《婚姻法》46条和司法解说(一)第3条的规则,离婚差错危害补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景象,适用规模极窄,不触及其他景象。《解说》第3条规则:“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根据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外恋现象而导致离婚的案子呈出不穷,并且具有远远高于由于重婚和与别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份额的趋势。一方与他方联系暧昧、通奸、姘居等都对婚姻联系的安稳发作巨大的要挟,都会危害爱人爱情,天然也应该适用离婚危害补偿。根据此,《婚姻法》 46条应该采纳罗列主义与归纳主义相结合的办法,在罗列了前4项详细景象之后,添加一项归纳性的规则,即“其他能够恳求危害补偿的景象。”
第二、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条件。《解说》第29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第三款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这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意味着,只要离婚的发作,受害刚才能获得危害补偿恳求权,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不答应恳求补偿。可是,笔者却以为:离婚危害补偿不能仅以离婚为条件,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受害方也应该有权要求加害方予以经济补偿。理由在于:首要,我国婚姻法答应夫妻两边实施产业一起制,但也答应他们用约好来确认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归属,修改后的婚姻法还明确规则并扩展了归于个人产业的规模。据此,在实施别离产业制的家庭,假如夫妻间建议索赔,彻底能够用各自的产业付出。在实施一起产业制的家庭,也能够用归于夫或妻个人一切的产业补偿,对方获赔后所得的产业也应归于个人产业。其次,必定“婚内索赔”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尤其是妇女。再次,关于那些有重婚、姘居、通奸、优待、遗弃、施暴等违法行为的人,也能起到警示和防备的效果,然后削减和中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作,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安稳。
第三、危害补偿的职责主体仅限于婚姻联系中的差错方,不触及婚姻联系之外的第三人。《解说》第29条规则:“承当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的爱人。”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差错方,只能向有差错方爱人恳求危害补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决裂的“第三者”建议这种权力。实际上,这样的规则并不利于维护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阻止现实生活中愈演越烈的重婚、“纳妾”和“包二奶”等现象,“第三者”应当遭到法令惩办。理由如下:首要,夫妻联系是一种身份联系,具有排它性质,“第三者”插足其家庭,便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能够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中止危害和补偿损失。其次,要求“第三者”承当侵权职责有法可依。根据便是《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实际上便是“爱人权”的主要内容,这就为追查侵略别人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供给了法令根据。最终,要求“第三者”承当侵权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详细而言:①确定“第三者”插足有详细的规范:片面上有差错(明知对方有爱人人与之发作性联系);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与有爱人一方有重婚、姘居、通奸等婚外性行为);违法行为现已形成损坏别人婚姻家庭的不良后果。②关于“第三者”的诉讼位置:假如受害人是在离婚案子中提起补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假如是在离婚之后另行申述,“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补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怎么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别人婚姻决裂是否有因果联系是“第三者”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要害,这确实比较困难。可是,在详细案子的审判过程中,经过当事人的尽力举证和法院深入细致的查询,事实真相总是能够查明,并且在获得依据证明爱人一方有重婚、姘居、通奸等差错行为的一起,也就证明了由“第三者”的存在以及 “第三者”与当事人婚姻决裂之间的因果联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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