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要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44对稳妥合同条款的解说准则,其特色首要表现为下列几点:
一、附加条款优于规范合同条款准则
在稳妥规范合同中,根本条款是事前印就的。如被稳妥人要求改变,可以用下列几种办法:贴上已印就之附加条款的纸条、打字或书写。在这几种文字方式发作对立时,书写的内容的效能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内容又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又优于稳妥单上原本印就的条款。
二、文字解说准则
该准则指要按条款的文字所表达的意思来解说。文字表达是将当事人作用意思表达于外的一种表明行为。文字表达是清晰的,就不该牵强附会、节外生枝、主观臆断,要严厉按文字自身意义来解说。
三、当事人实在目的解说准则
如稳妥条款前后用词纷歧,或用词有对立之处。则可结合条款上下文来解说,即探究当事人实在目的发作这种争议时,可从一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视点动身,根据订约时的布景、客观情况进行逻辑剖析,力求探究当事人原本的心里的真意,而不拘泥于所用词句。
四、专业解说准则
稳妥合同条款中运用专门术语,则应按该职业的专门技术意义来解说。
五、“疑义的利益”的解说准则
这是指当稳妥合同条款的用词发作疑义时或意义不清晰时应作有利于被稳妥人的解说。我国法令尚无有关规定,仅仅一种世界习气,因而也要有所了解。
有利于被稳妥人的解说准则是有客观根据的。首要,稳妥合同一般是根据稳妥方拟定的稳妥根本条款缔结的,因而,稳妥人有职责也有职责将条款意思表达清楚。假如发作疑义,应由稳妥人接受其晦气。其次,稳妥方应比被稳妥方更了解稳妥业务,应能精确地咬文嚼字对稳妥合同条款的精确性承当更大的职责。如有歧义,也应由稳妥人接受其晦气。
但在适用该准则时不能无限扩展,乃至过错地以为但凡被稳妥人与稳妥人有争讼时,就要作有利于被稳妥人的判定。由于稳妥是一种特别性质经济补偿准则。稳妥方所承当的风险补偿职责实际上是由整体参与稳妥成员来分管的,对单个成员有利的,并非对整体成员有利,因而在适用“疑义的利益”准则时,有必要入情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