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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6:59
责令停产歇业是由相关的行政单位向有关企业颁布的一种办法,得到该告诉的企业有必要要在规则的时间里歇业整顿,改进自己之前所做的违法行为。那么,责令停产歇业是否归于行政处分方法的一种吗?
责令停产歇业是否归于行政处分方法的一种吗?
是的。
《行政处分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法由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则的程序施行。
没有法定根据或许不恪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品种:
(一)正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
(四)责令停产歇业;
(五)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行政处分。
责令停产歇业的行政处分有必要根据《行政处分法》程序,由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则的程序施行。
责令停产歇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出产运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中止出产、中止运营的处分方式。《行政处分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清晰,行政处分的品种包含责令停产歇业。结合实践,笔者以为,责令停产歇业这一行政处分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约束和掠夺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分,其要求受处分人中止正在进行的出产运营及各种事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产业罚不同,它约束和掠夺的是受处分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实行不作为责任的一种行政处分。也就是说,遭到该种处分的人负有不作为的责任,即不得持续从事出产运营活动。三是一般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分人在必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康复其出产和运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歇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峻的处分方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力被掠夺,权益遭到损害,直接或直接形成产业丢失和声誉丢失,所以有必要慎之又慎。监管部分有必要依照《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物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则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进行团体评论合议,发放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和行政处分决议书,奉告当事人有关的权力、责任。假如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还应当安排听证,并承当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担任案子查询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依据和行政处分主张,一起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需求留意的是,责令停产歇业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只要在到达法令规则条件时方可适用。如《食物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则“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第八十八条规则“消灭有关依据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规则“形成严峻后果的,责令歇业,由原发证部分撤消许可证”,第九十一条规则“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8日出台的《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上述条款中的“严峻”、“特别严峻”等景象做了清晰规则,可作为参阅。
药品管理法》抽象地规则了责令停产歇业的适用条件,多为“情节严峻的”。这儿的“情节严峻”应为制售假劣药屡教不改、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景象。综上来看,食物药品行政案子中要适用“责令停产歇业”,一是违法情节严峻,与法令规则或相关规范严峻不符;二是违法行为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现已或或许要挟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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