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具体裁判标准(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约定过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1:21三、违约金的核算规范――违约金约好过高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事例1】某国有企业员工已底子下岗,为处理员工住宅,经有关部门赞同由员工个人出资建筑集资房。企业将该房子发包给某公司承建,承建方为维护本身利益,在合同中约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形成乙方罢工,不然每罢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3%付出违约金。其时企业的领导因惧怕今后新就任的领导随意中止合同的实行,故也赞同签下如此高额违约金合同。其时企业的领导以为其底子不会违约乃至底子不敢违约,因而未考虑可能会呈现的违约成果。当房子建至封顶时,新经理就任并以新任领导班子不了解工程状况为由要求承建方中止施工,等候建造方告诉后再康复施工。罢工期间,承揽方虽也与建造方商议复工之事,但其并不活跃要求复工。直至罢工一个月承揽刚才恳求复工。该工程造价约100万元,每日违约金高达3万元,而承揽方罢工期间的丢失仅为4万元。
【事例2】某标的额为10万元的生意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好拖延实行违约金规范为每日2000元,即每日为标的额的2%,因买受人拖延实行10万元付款职责被对方诉至法院,依照两边约好的核算规范,其时已拖延200天,违约金40万元,且诉讼期间还在一天一天往上累计。
以上两事例均属典型的违约金过高的事例。榜首例依照该工程造价100万元核算,每日违约金3万元,一个月违约金高达90万元。如按合同实行意味着建造方除需付出100万元工程款外,还需付出90万元违约金,简直与工程本价共同,而罢工期间的实践丢失仅为4万元。第二例除了清晰的利息丢失,并无其它直接丢失。当事人在抗辩时均提出违约金约好显着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详细规范要求参照银行逾期利息计息规范实行,现在的逾期借款利息计息规范为日万分之二。榜首例日3%便是日万分之三百,是日万分之二的150倍;第二例的日2%也是日万分之二的100倍。
(二)有关约好违约金的不同观念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核算方法。第二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第三款规则: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从整个第114条来看,该条款是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自行约好违约金,且违约金能够高于实践丢失的法律依据,《合同法》中未规则法定违约金;其次该条款对约好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没有一个详细的规范,即未拟定相应的上限和下限,但能够恰当调整。当然笔者以为下限虽无详细规范,但当事人彻底能够经过其它条款来救助,即能够要求依照第113条之规则,要求违约方补偿其丢失,而无需经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掌握之诉来取得丢失的补偿。但违约金过高则只能适用该条第2款的“恰当削减”,没有其它可救助之条款。在办理上述两事例的过程中,法官在怎么掌握适用该条规则上存在认知上的不赞同见,观念议论纷纷,判案成果也由于了解不同亦不相同。
一种观念以为,已然合同法规则当事人之间能够约好违约金,又没有规则上限,只需这种约好是两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该随意调整违约金,由于底子无法确认何种状况为过高,一起第114条也并不清晰违约金应以补偿丢失为根底。因而,持有该种观念的人以为已然无法确认规范,还不如就依照两边的约好核算违约金,这样能表现合同的自在准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防止法官调整起伏时难以使当事人满足被误解偏袒当事人的嫌疑。
第二种观念以为,违约金的调整规范既要以补偿当事人的丢失为基准,又要表现必定的惩罚性,但违约金毕竟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职责,其惩罚性不能彻底等同于侵权的惩罚性职责,违约职责应充分考虑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应考虑公正准则,因而,法官在行使调整的自在裁量权时应表现此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