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是劳动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4:23
“带车求职”是劳作合同仍是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
而劳作者带车求职是与用人单位树立劳务联系,不属于承包合同,或许建立劳务合同。
案情:
李某个人购买车辆后到甲公司求职,两边约好:李某用自己的车辆,而且自己担任司机,为甲公司供给租车服务。后两边因酬劳问题发作争议。
不合:
关于本案中李某此种“带车求职”的法律联系的性质,存在着必定不合,有以下几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适用劳作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为劳作者,租车单位(甲公司)为用工方。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适用承包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包人和定作人的联系。
第三种定见以为此种景象为一种为典型合同,或称为复合合同,是以租车为主并供给必定劳务的合同。
分析:
笔者拥护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构成劳作联系。劳作合同除了两边主体外,其必备条款包含:合同期限、作业内容、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酬劳等。本案中,两边以租借车辆供给劳务为协议首要意图的意思表明清晰。可是除此之外,公司薪酬名册中无李某名字,甲公司系在公司薪酬系统外另行交给李某租车费、修车费等,公司亦不对李某进行劳作查核。可见,两边并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行政隶特点的劳作合同联系。
2、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构成承包联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照定做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做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合同首要的特征便是承包人有必要交给必定的作业效果,并对该作业效果担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首要是供给车辆,完结必定的出车使命,而并不需要供给某种指定的作业效果,故以为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包人和定作人的联系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
故笔者以为,此种景象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属《合同法》里未清晰规则的合同类型,这是经济一日千里下的一种新式合同法律联系,咱们亦能够将其称作为复合合同,即是以租借车辆为主并供给必定劳务的合同,其相关权利责任能够参阅租借合同和一般劳务合同的规则,选用公正准则的处理理念去保护两边的合法权益。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
而劳作者带车求职是与用人单位树立劳务联系,不属于承包合同,或许建立劳务合同。
案情:
李某个人购买车辆后到甲公司求职,两边约好:李某用自己的车辆,而且自己担任司机,为甲公司供给租车服务。后两边因酬劳问题发作争议。
不合:
关于本案中李某此种“带车求职”的法律联系的性质,存在着必定不合,有以下几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适用劳作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为劳作者,租车单位(甲公司)为用工方。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适用承包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包人和定作人的联系。
第三种定见以为此种景象为一种为典型合同,或称为复合合同,是以租车为主并供给必定劳务的合同。
分析:
笔者拥护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构成劳作联系。劳作合同除了两边主体外,其必备条款包含:合同期限、作业内容、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酬劳等。本案中,两边以租借车辆供给劳务为协议首要意图的意思表明清晰。可是除此之外,公司薪酬名册中无李某名字,甲公司系在公司薪酬系统外另行交给李某租车费、修车费等,公司亦不对李某进行劳作查核。可见,两边并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行政隶特点的劳作合同联系。
2、李某“带车求职”,并未与甲公司构成承包联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照定做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做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合同首要的特征便是承包人有必要交给必定的作业效果,并对该作业效果担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首要是供给车辆,完结必定的出车使命,而并不需要供给某种指定的作业效果,故以为李某和甲公司应视为承包人和定作人的联系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
故笔者以为,此种景象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属《合同法》里未清晰规则的合同类型,这是经济一日千里下的一种新式合同法律联系,咱们亦能够将其称作为复合合同,即是以租借车辆为主并供给必定劳务的合同,其相关权利责任能够参阅租借合同和一般劳务合同的规则,选用公正准则的处理理念去保护两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