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6:0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责任担任全国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的辅导。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别离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释义】 本条是对村庄土地承揽行政办理部门的规则。
因为村庄土地承揽触及不同类型的村庄土地,对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办理也触及政府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依据本条规则的三个层次,分述如下: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责任
依据农业法的规则,农业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法规则的农业是大农业的概念。依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农业部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因而,本条明确规则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的辅导作业。
依据有关规则,农业部的首要责任有12项。与村庄土地承揽联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项:
(1)研讨拟定农业和村庄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同意后安排施行;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施行。 (2)研讨拟定农业的工业方针,引导农业工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装备和产品品质的改进;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村庄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方针主张;安排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工业的法令、法规草案。 (3)研讨提出深化村庄经济体制改革的定见;辅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造和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协作经济安排建造;依照中心要求,安稳和完善村庄根本运营准则、方针,调理村庄经济利益联系,辅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犁地使用权流通作业。 (4)研讨拟定农业工业化运营的方针方针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造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安排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造;研讨提出首要农产品、要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主张;猜测并发布农业各工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状况等村庄经济信息。 (5)安排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业;辅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村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维护和办理;担任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作业;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查验和渔政、渔港监督办理权。 (6)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造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施行科教兴农战略;安排严重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施行;辅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作业。 (7)拟定农业各工业技术标准并安排施行;安排施行农业各工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维护作业;安排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判定和法律监督办理;安排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挂号和农机安全监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