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2:44权益性出资收益,是指出资者从被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分配。依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出资者首要分为四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外籍人员)。不同的出资者,其出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不同。
居民企业的权益性出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以及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三条对此作出解说,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出资收益。但不包含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缺乏12个月的股票获得的出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出资收益缴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该项所得,包含出售货品所得、供给劳务所得、转让产业所得、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受捐献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交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如获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区域)与我国政府签定税收协议(包含香港、澳门与内地签定的税收协议),税率低于10%的,按协议税率履行。
享用协议待遇的应是获益所有人,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获益所有人的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怎么了解和确定税收协议中“获益所有人”的告诉》(国税函〔2009〕601号)规则,获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发生的权力或产业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获益所有人一般从事本质性的经营活动,可所以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集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获益所有人的领域。
在断定“获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能层面或国内法的视点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议的意图(即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动身,按照“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结合详细事例的实践情况进行剖析和断定。
一般来说,下列要素不利于对请求人“获益所有人”身份的确定:
1.请求人有义务在规则时刻(比方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悉数或绝大部分(比方60%以上)付出或派发给第三国(区域)居民。
2.除持有所得据以发生的产业或权力外,请求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在请求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请求人的财物、规划和人员装备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4.关于所得或所得据以发生的产业或权力,请求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当或很少承当危险。
5.缔约方国家(区域)对有关所得不交税或免税,或交税但实践税率极低。
6.在利息据以发生和付出的借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定时刻等方面附近的其他借款或存款合同。
7.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发生和付出的版权、专利、技能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请求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能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不同性质的所得,经过对上述要素的归纳剖析,以为请求人不契合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一条规则的,不该确定请求人为“获益所有人”。
居民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个人股东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按10%的税率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02号)规则,对个人出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交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法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020号)规则,外籍个人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清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获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3〕045号)规则,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含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我国境内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