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揽判定组织的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律效能。
【释义】 本条是对判定判定效能及裁审联系的规则。
农村土地承揽判定与商事判定的重要差异之一便是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向法院申述。而商事判定实施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准则,即当事人经过判定协议挑选了判定,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述。除非判定协议无效的,法院才能够受理当事人的申述。一裁结局则标明,判定书一经做出即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胶葛从头请求判定或向法院申述。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则,人民法院对有判定协议的合同胶葛,不予受理,奉告原告向判定组织请求判定。按照我国判定法第5条规则,当事人达到判定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判定协议无效的在外。第9条规则,判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判定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请求判定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判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吊销或许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就该胶葛能够依据两边从头达到的判定协议请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对商事判定实施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准则是符合商事胶葛及其判定准则特征的。而农村土地承揽判定则有别于一般的商事判定,由于农村土地承揽经营胶葛有别于一般的商事合同胶葛。
本条有以下几点需求清晰:
榜首,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向法院申述,这个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本来判定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法院受理案子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判定判定的影响,并且不是吊销判定判定,要求原判定组织从头进行判定。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现实,依法做出判定。也便是说,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向法院申述后,判定判定主动失去了效能,胶葛怎么处理全由法院判定。这有别于我国判定法第5章规则的请求吊销判定判定之诉。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应当实行判定,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四,判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能够直接将胶葛提请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