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核准未予公告的注册商标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1:18
——上海二中院判定避风塘公司诉人世缘公司侵略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请求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商标局布告之前,该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公示效能,不能对立第三人的运用。因而,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结果,应自商标注册布告之日起算。 案情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避风塘公司)从1998年景立时起即运用“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区域供给餐饮服务,后来注册了“BI FENG TANG”商标和“避风塘”图文商标,通过十余年的运营,在上海区域取得了必定的商场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2010年,避风塘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人世缘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人世缘公司)在其运营的餐厅的店招、入门店招牌子、菜单、店内广告招贴处屡次组合运用“人世缘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独自运用“避风塘”文字,足以导致顾客对其服务来历发生混杂、误认,遂以侵略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避风塘公司闻名服务的特有称号,人世缘公司不妥运用该称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世缘公司运用的标志经比照,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略了其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承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等民事责任。 人世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避风塘”一词虽有地舆概念上的意义并被餐饮业运营者作为特定菜肴的通用称号广泛运用,但本案中通过避风塘公司的继续运用和宣扬,现已具有了辨认运营者身份和服务来历的效果,构成该公司供给的闻名服务的特有称号。人世缘公司并非在地舆概念上和特定菜肴称号上运用“避风塘”文字,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侵略了避风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避风塘”文字是否构成原告闻名服务的特有称号,而应遭到维护。一、二审法院对此均作出了清晰的答复。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两个法令问题值得注意。 榜首,商标注册核准后布告之前,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制止别人运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关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本案中,避风塘公司的“避风塘”商标于2009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才被布告。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从2009年4月7日到2010年1月14日这段时刻,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吗?商标权是一种肯定权、对世权,其效能及于全部人,即责任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力人能够扫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可是,要成为肯定权有必要有一个条件,便是权力状况有必要以必定的方法为其别人所知晓。关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著作创造完结主动发生外,一般须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大众奉告。假如一项肯定权没有为大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立别人。正是根据公示的需求,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布告准则。商标布告之后,法令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从而对侵权人的片面状况的斥责取得正当性的根据。 详细到本案,避风塘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取得“避风塘”图文商标的核准注册,自该日起取得了“避风塘”图文商标专用权。可是,直到2010年1月14日商标布告之后,避风塘公司才取得了制止任何人在与其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类别内,运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力。换言之,在注册商标被布告之前,商标权的效能表现于权力人有权自行运用其注册商标,却不能制止别人运用。假如其别人未经许可的运用行为继续到商标核准布告之后,则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的起算点以注册商标的核准布告日为准。因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确定,人世缘公司侵略“避风塘”图文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结果,应从2010年1月14日起算。 第二,当事人征引与案情有关的其他收效判定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是否认可。本案中,人世缘公司征引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等收效判定作为抗辩理由,以为在2007年其运用“避风塘”标识时,有关收效判定已确定“避风塘”一词非原告首创,而是一类特征风味菜肴和饮食运营方法的称号。作为已被餐饮行业运营者广泛运用的代表一类特征风味菜肴和饮食运营方法的称号,“避风塘”一词不能成为原告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同行业其他运营者之间相差异的显著性标志,原告不能排挤其他运营者运用该文字。人世缘公司据此建议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应当指出,在法院的裁判过程中,相关判例确有必定的参阅效果。但个案的收效判定中的现实确定并不具有遍及的拘束力,且既判力也不能及于该案当事人之外的主体。现实上,个案的判定都是根据个案其时的详细现实和情节所作出的法令评判,而通过必定时刻之后,跟着一些现实的改变,个案的收效判定在新的条件之下并不必定契合新的现实。比方,人世缘公司征引的收效判定确定的是2003年之前的现实,即便其时状况事实,到了本案审理时,法院根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作出新的确定,也属正常。本案中,法院以为,避风塘公司通过十余年的运营和宣扬,现已使得“避风塘”一词在通用称号之外还具有了第二意义,即在上海区域的餐饮服务行业中具有差异服务来历的效果,因而能够确定为避风塘公司在上海区域供给的闻名服务的特有称号。综上所述,当事人征引与案情有关的其他收效判定作为抗辩理由,法院要详细分析判断,并不妥然认可。编者按:在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傍边,许多当事人误把只需商标请求受理了就取得了该商标权,别人运用了该商标就构成侵权,最终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因而,应该正确地舆解《商标法》的正确意义,避免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