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置换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范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3:23声明:为维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宣布时需对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并有所减缩,敬请见谅。
敬致 A先生
(2005) 第xx号法令意见书(减缩版)
兹受A先生托付,对其与B公司、C公司及第三人D公司之间的房产置换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法令剖析,本法令剖析仅限于托付人所供给的书面材料。
一、本案当事人
1、A,系本案一审原告。
2、B公司,系本案一审被告。
3、C公司,系本案一审被告。
4、D公司,系本案第三人。
二、法令剖析
??(一)实体问题剖析
??1、托付人A与B公司构成的是名为房产置换实为股权转让的合同联系。
??本案中,托付人A与B公司、D公司于1999年1月12日签定的《房产置换合同》(下称合同)约好:D公司将中华路项目应分配所得的物业与金盛公司所属物业“金盛阁”进行置换。由B公司署理D公司处理相关手续并担保准时交给。假如单纯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仅约好了金盛公司、D公司、B公司三方在房子置换法令联系中的权利责任。可是,从本案整个现实状况剖析,在签约之后托付人A承当了合同责任,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C公司也先后发函书面承认了托付人在合同中的权益。因而,在调查合同的法令性质及效能时,就必须将上述现实联系起来作全体剖析。
??合同第四条约好:“在合同收效后七天内甲方担任处理金盛阁置换手续及承当所需费用。为削减两边的费用,甲方只须将持有金盛阁物业主权公司之股份转至乙方指定名下。此公司转让前所有债款、债款由甲方承当”。从内容来看,合同第四条应为股权转让条款。惟有股东能处分金盛公司的股份,因而,合同第四条束缚的目标不可能是金盛公司,只能是金盛公司的股东与D公司、B公司。可见,该条款实践为作为金盛公司股东的托付人A与B公司、D公司之间到达的股权转让合意。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好,B公司经过受让金盛公司股权的方法实践控股金盛公司,然后到达直接占有金盛阁物业的意图。
??经过以上剖析,且结合托付人A所供给之书面材料,咱们能够发现,尽管合同中甲方名义上是金盛公司,但其实践指代的是托付人A,合同尽管名义上为房产置换合同,但本质为股权转让合同。详细理由如下:
??(1)对合同签章承认的只要托付人A、B公司、D公司,金盛公司并未盖章认可。合同上所载明的签章有托付人A的签名、B公司的印鉴、D公司的印鉴以及见证方的签名、印鉴,并无金盛公司的印鉴。从这一点来看,合同虽将金盛公司列为甲方,但由于金盛公司未对合同盖章认可,因而金盛公司不受合同束缚,对本案讼争项目不享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