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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7:48
一、托付人的职责
1.1托付人将托付投标署理作业的具体规模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好。
1.2托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好的内容和时刻完结下列作业:
(1)向受托人供给本工程投标署理事务应具有的相关工程前期材料(如立项赞同手续规划答应、报建证等)及资金执行状况材料;
(2)向受托人供给完结本工程投标署理事务所需的悉数技术材料和图纸,需求交底的须向受托人具体交底,并对供给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担任;
(3)向受托人供给确保投标作业顺利完结的条件,供给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络,指定人员的名字、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5)根据需求,作好与第三方的和谐作业;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好付出署理酬劳;
(7)依法应尽的其他职责,两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1.3受托人在实行投标署理事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投标署理规模的合理化主张,经托付人赞同并获得经济效益,托付人应向受托人付出必定的经济奖赏。
1.4 托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供给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1.5托付人未能实行以上各项职责,给受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受托人的有关丢失。
二、受托人的职责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好的托付投标署理事务的作业规模和内容,挑选有满足经历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投标署理项目担任人。投标署理项目担任人的名字、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好的内容和时刻完结下列作业:
(1)依法依照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 安排投标作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运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托付人供给完结投标作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托付人宣扬有关工程投标的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解说合理的投标程序, 以便得到托付人的支撑和合作;
(4)依法应尽的其他职责,两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2.3受托人应对投标作业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核算、技术经济材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担任。
2.4受托人不得承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托付投标规模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事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供给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假如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当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令职责和费用。
2.6未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力和职责。
2.7受托人不得承受一切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优点,不得走漏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求保密的内容。合同停止后,未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不得走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投标材料和状况。
2.8受托人未能实行以上各项职责,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托付人的有关丢失。
3、托付人的权力
3.1托付人具有下列权力:
(1)按合同约好,接纳投标署理效果;
(2)向受托人问询本合同工程投标作业进展状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主张;
(3)检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批改定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投标署理事务作业报告;
(5)与受托人洽谈,主张替换其不称职的投标署理从业人员;
(6)依法挑选中标人;
(7)本合同实行期间,因为受托人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内容,给托付人形成丢失或影响投标作业正常进行的,托付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补偿,直至追查法令职责;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两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三、受托人的权力
4.1受托人具有下列权力:
(1)按合同约好收取托付署理酬劳;
(2)对投标过程中应由托付人做出的决议,受托人有权提出主张;
(3)当托付人供给的材料缺乏或不清晰时,有权要求托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清晰的答复;
(4)回绝托付人提出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托付人作出解说;
(5)有权参与托付人安排的触及投标作业的一切会议和活动;
(6)关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一切文件具有知识产权,托付人仅有运用或仿制的权力;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两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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