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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5:39

第一条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致,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办理,保证当地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根据宪法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公民政府,省公民政府作业部分、直属机构以及负有实行本省当地性法规、政府规章使命的国务院部分驻陕西省的单位(以下总称报备单位),均有依照本规则实行报送规范性文件存案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当地法规、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拟定的遍及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办理作业的规则、方法、实施细则、布告、决议、指令、指示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告诉等文件的总称。
报备单位制发的内部的详细作业制度,联络、商洽公事的文件,对详细事项的通报,告诉以及行政处理决议等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报省公民政府存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检查和监督作业,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担任承办。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制发机关向省公民政府报送十份存案,并填写报送存案陈述一式五份。
存案陈述按省公民政府法制局一致拟定的格局印制。
第六条 报送存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契合下列要求:
(一)有必要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
(二)附有起草阐明和根据的法规文件目录。
第七条 报送省公民政府存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本省当地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违反;
(三)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不能对立;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应当契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在存案检查中,省公民政府法制局以为需求报备单位供给有关文件资料的,报备单位应当准时供给;在寻求省公民政府有关部分或许区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定见时,被寻求定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期限内回复。
共2页:
第九条 报备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发现其他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归于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状况的,能够直接向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经检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地法规、省政府规章相冲突或逾越制发机关权限的,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定见,报省公民政府予以吊销、改动或许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之间彼此对立的,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和谐处理,经和谐不能获得一致定见的,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定见报省公民政府决议。
规范性文件在拟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定见,转原报备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报备单位在接到前条所列处理决议和定见的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公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报备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备检。
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公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规范性文件存案作业年度陈述。
第十三条 关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存案或不及时报备的,省公民政府法制局应当催促其严厉实行本规则,期限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报请省公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他行政处理,并责令期限补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地点区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存案的详细方法,由区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参照本规则别离拟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公民政府法制局担任解说。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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