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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5:42关于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新增、改变攻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改变
一、适用范围
本就事攻略适用于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和改变的请求和处理。
二、事项称号和代码
子项称号: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改变
子项代码:0897—09
分项称号:
1.非沪籍省际路途客运班线新增
2.运营主体改变
3.班次改变
4.起讫地改变
三、处理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请求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提出请求并提交契合本法令第八条规则条件的相关资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运营的,向县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提出请求;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其一起的上一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提出请求;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提出请求。
依照前款规则收到请求的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检查结束,作出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予以答应的,向请求人颁布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并向请求人投入运送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请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路途运送处理组织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则颁布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前,应当与运送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洽谈;洽谈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决议。
客运运营者应当持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的客运运营者,需求添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法令第十条的规则处理有关手续。
2.《路途旅客运送及客运站处理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运营请求的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应当在受理请求后7日内发征求定见函并附《路途旅客运送班线运营请求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征求定见;相关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应当在10日内将定见传真给受理请求的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不予赞同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赞同。
相关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对跨省客运班线运营请求持不同定见且洽谈不成的,由受理请求的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经过其从属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将各方书面定见和相关资料报交通运送部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交通运送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由受理请求的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为请求人处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客运运营者、客运站运营需求改变答应事项或许停止运营的,应当向原答应机关提出请求,按本章有关规则处理。客运班线的运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改变和客运站运营主体、站址改变依照从头答应处理。
四、处理组织
(一)处理组织称号及权限
1.主体称号:上海市城市交通运送处理处。
2.批阅权限:担任对全市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相关事项改变的处理。
(二)批阅内容
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改变。
(三)法令效力
经批阅赞同后,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者能够改变相关事项。
(四)批阅目标
从事非沪籍省际客运运营的运营者。
五、批阅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运营答应的非沪籍客运运营者;
2.有与其运营事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六、批阅数量
无批阅数量约束。
七、请求资料
(一)方法规范
1.由请求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范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组织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度供给;
2.请求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明晰。
(二)行政批阅请求资料目录
1.非沪籍省际路途客运班线新增
2.运营主体改变3.班次改变4.起讫地改变(三)请求文书称号《上海市省际路途客运班线事务请求审阅表
八、批阅期限
(一)受理期限:请求资料完全且契合法定方法的,当场受理。
(二)处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许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批阅证件
《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有效期:半年。
(一)非沪籍省际路途客运班线新增: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阅的《上海市省际路途客运班线事务请求审阅表原件一份。
(二)运营主体改变: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阅的《上海市省际路途客运班线事务请求审阅表原件一份。
(三)班次改变: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阅的《上海市省际路途客运班线事务请求审阅表原件一份。
(四)起讫地改变: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阅的《上海市省际路途客运班线事务请求审阅表原件一份。
十、收费根据及规范
本批阅事项不收费。
十一、请求人权力和责任
(一)请求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批阅组织了解本就事攻略相关状况。
2.取得答应权。有权根据本就事攻略向行政批阅组织提出请求,并在契合相关批阅条件、规范的状况下取得答应的权力。
3.救助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批阅组织施行的本项详细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也能够向行政批阅组织或许其上级主管部分投诉或许指控。
(二)请求人依法实行以下责任:
1.供给实在资料责任。有责任依照本就事攻略要求,供给契合规则方法并保证实在有效的资料。
2.补正资料责任。有责任及时补送别政批阅组织依法要求的补正资料。
3.承受核对责任。有责任合作行政批阅组织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对,并照实供给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请求接纳
(一)接纳方法:窗口接纳
接纳部分称号:上海市交通港航事务受理中心。
接纳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纳时刻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在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终一个星期五下午在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事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分称号:上海市交通港航事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途径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事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分称号:上海市城市交通运送处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六)监察部分投诉
监察部分称号:上海市交通运送和港口处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处理方法
适用一般程序。
1.事务描绘
请求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则资料,对供给资料完全、契合规则方法的,交由运管处审阅,运管处经书面检查和本质检查后作出批阅决议,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议书或许批阅证件。
2.适用景象
本批阅事项悉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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