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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8:59
一、程序揭露
1、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判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判定托付书,当事人凭托付书到被托付的法医判定组织进行判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奉告两边当事人被托付的判定组织。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可以对被托付的判定组织提出逃避请求,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改变托付判定组织,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判定组织判定。
4、办案单位有必要向两边当事人揭露判定的内容及定论。
5、初次判定后,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如对判定定论表明贰言,有权提出请求,由办案单位托付法定判定组织复核判定或从头判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请求在十日内开具托付书,不得回绝。
6、法医判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杂乱不易下定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判定组织移交。
二、判定揭露
1、被托付的公安机关法医判定组织对办案单位的托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回绝,对没有托付书的当事人,判定组织有权回绝。
2、法医伤情判定要坚持脚踏实地准则,查验判定所根据的材料要详尽牢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定定论。
3、法医判定组织作出判定后,应向办案单位揭露判定书的定论、查看成果、采用的医院病历记载、根据的法令、法规。
4、当事人如对判定的定论、查看成果、采用的医院病历记载、根据的法令、法规有疑义,法医判定人应作出解说。
5、被判定人在承受查验时有必要与判定人密切配合,有必要向判定人供给实在的悉数医治病历、查看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三、收费揭露
法医判定收费应严厉按市物委有关规则项目进行,不得私行扩大范围或进步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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