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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跑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3:04
交通肇事罪和损害公共安全罪在判罚上存在很大不同,可是这两个罪名在裁决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处理,接下来咱们来看两个相关事例,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男人开跑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仍是损害公共安全罪
事例一:胡xx[杭州富家子弟],是杭州xx大学体育学院民体专业高职班的大二学生,母亲陆xx。于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驾驭一辆牌号为浙Axx的赤色三菱跑车,在xx路由东向西行进至xx西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男人相撞,形成该男人当场逝世。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对该事端打开查询,并于8日下午向媒体发布了事端的开始查询状况。并于5月8日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拘留。
事例二:2009年11月26日12时2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xx村,年仅4岁的小伟到离家约600米的亲戚家找小朋友游玩,离家几分钟后,小伟的母亲从家中出来追逐小伟。走到离家不远的拐弯处时看见有3条大狗在撕咬着什么东西,小伟母亲走近才发现儿子小伟现已被狗咬死,浑身满脸都是血。2009年12月2日上午,恶狗的主人康某因涉嫌损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康某向遇害男童的家族补偿了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得悉,呼和浩特市xx村乡民康某,因对自家养殖的3条恶犬办理不善导致1名4岁男童被恶犬咬死,检察机关对康某以涉嫌损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关于社会遍及重视的当事人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仍是损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一个简略的剖析,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定论。事实上,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浙江大学的一位法学副教授以为应当按“以风险方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评论者以为,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会怂恿了这种风险的飙车行为,刑法应当对飙车进行独自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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