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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房产代理的效力如何判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3:33
发问:
你好,请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托付署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呢?
保山律师回答:
正文: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肖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寓居的房子适逢动迁,其原法定监护人肖C(肖A侄子)与肖C的父亲肖B(肖A哥哥)为到达多分房、多拿动迁款的意图,于2008年1月12日,向婚姻挂号部分隐秘肖A系无行为能力的现实,诈骗肖A与曲先生(肖C的舅舅)挂号成婚。2009年5月,肖D(肖A姐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肖A与曲先生的婚姻无效,经审理,2009年10月28日,法院判定承认其婚姻无效。
在动迁安顿过程中,肖B向动迁公司隐秘肖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依然让肖A签署托付书。2008年4月19日,动迁公司依据肖B出示肖A的授权托付书,与肖B签订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并依照肖B的指示配售安顿房子,将系争房子的产权挂号在肖A、曲先生和肖B三人名下。
后动迁公司知晓肖A系无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作出如下决议,系争房子配价格为人民币288,040元,肖A的动迁补偿款为248,516.66元,房价差额部分由曲先生的动迁补偿款补足,清晰表明系争房子配售给肖A一人,公司保存追索曲先生动迁款余额部分的权力。为此,肖A诉至法院,要求承认系争房子归自己一人一切。另知,2010年1月7日,经法院审理,肖A的监护人由肖C变更为肖E(肖A妹妹)。
房子拆迁,为了多分房,居然隐秘同住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现实,其行为怎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授权托付书上签字,有法令效力吗?
【法庭判定】
首要,肖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未通过法定署理人肖E,故托付书上肖A的签字不具有法令作用,肖B依据授权托付书将自己挂号为系争房房子的产权人之一的行为,损害了肖A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依据已收效的法令文书,肖A与曲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系无效的婚姻关系,故曲先生依据肖A的爱人成为动迁房子的安顿目标理由不建立,无权享有系争房子。
【律师剖析】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则,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肖A原监护人肖C及其父亲肖B的行为隐秘肖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诈骗她与曲先生成婚,侵犯了肖A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行监护职责,应当承当职责。
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第三人而使第三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托付署理人,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行为而成为托付署理的被署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托付署理中的被署理人,通过其托付署理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当然具有法令效力,可是,其托付署理的建立,有必要通过其法定署理人。本案中,肖B直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肖A签署托付授权书,而未通过其法定署理人肖E,且现在肖A及肖E建议系争房子为肖A一人一切,显着构成对托付的否定,故该托付是无效的。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则:“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
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的权力,受法令维护。
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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